清财(农)指〔2023〕16号
清流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度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的通知
各乡(镇)财政所: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2〕83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第二批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48号)文件精神,按照《清流县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和《清流县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清财农〔2022〕7号)要求,我县乡(镇)、村已完成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工作。经研究,现下达2023年度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资金740万元(具体资金安排情况详见附件1),其中:省级资金590万元,款列“2130701-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补助”科目;县级资金150万元,款列“2130504-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为做好我县2023年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各有关乡(镇)要督促项目村按批复计划(详见附件1)抓紧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确保序时工作进度的均衡性。此次批复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要求在2023年12月底前全部完工。
二、加大奖补政策宣传力度。各乡(镇)、村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全面提升农民群众对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政策的知晓率和满意度。项目建设参照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清政办发明电〔2020〕32号)执行。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乡(镇)应严格按照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管理、项目管理要求,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项目建设中,村两委和乡(镇)人民政府各方联动、形成监督合力,确保项目建设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乡(镇)财政所要充分发挥就近监管作用,加强对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审核、实施、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的监督检查;项目完工后,乡(镇)财政所和村财乡代理中心要严格审核凭证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特别是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结算相关资料的审核,工程资金按规定转账支付,严禁白条入账。
四、做好项目资料整理归档。各乡(镇)要及时按项目档案管理的要求分项目做好项目全流程的档案归集整理。
五、健全激励机制。对各乡(镇)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建设工作实行绩效目标考评,考评结果与今后农村综合改革资金安排进行挂钩。
附件1:清流县2023年度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批复表
附件2: 清流县2023年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绩效目标表
清流县财政局
2023年9月8日
清流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3年9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