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农业农村局清流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20年度山海协作对口帮扶资金的通知
各有关(镇)扶贫办、财政所: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精准脱贫成效考评办法有关事项的函》(闽扶办函〔2018〕91号)和《清流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清委办〔2020〕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脱贫攻坚实际。现下达2020年度山海协作集美区对口帮扶扶贫资金19.95万元(详见附件),款列2130599其他扶贫支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补助范围
有关乡(镇)应紧紧围绕脱贫攻坚目标,将资金用于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主要用于补助受疫情影响的贫困户产业损失,增加贫困户收入。
二、加强资金监管
1.有关乡镇加大资金监管力度,切实管好、用好扶贫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加快资金拨付进度,防止资金结转结余。乡(镇)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资金拨付到户,增加贫困户收入。
2.有关乡镇严格按照《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和《福建省扶贫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9〕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擅自改变扶贫资金用途和使用范围。按照《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扶办〔2018〕43号)有关规定,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制度,发挥好12317扶贫监督举报平台作用。
附件:2020年度山海协作对口帮扶资金分配表
清流县农业农村局 清流县财政局
2020年3月9日
附件:
2020年度山海协作对口帮扶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乡 镇 |
贫困户 产业扶持 |
备注 |
林畲镇 |
9.26 |
|
嵩溪镇 |
5.69 |
|
嵩口镇 |
1.13 |
|
温郊乡 |
3.67 |
|
李家乡 |
0.2 |
|
合计 |
19.9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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