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清流县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清流县财政局关于 印发《清流县乡村振兴示范创建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4-08-08 11:10 来源:清流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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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财政所、乡村振兴综合服务中心:

    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千村示范引领、万村共富共美”工程 走具有福建特色乡村振兴之路的实施意见》(闽委振兴组〔20234号),支持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加强乡村振兴示范创建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委乡村振兴办、财政联合制定了《清流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清流县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清流县财政局 

                                                                                                                                                      2024年7月23日




清流县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千村示范引领、万村共富共美”工程 走具有福建特色乡村振兴之路的实施意见》(闽委振兴组〔2023〕4号),支持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加强和规范示范创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以下简称示范创建资金),是指2024-2028年省、市、县财政筹措的专项用于省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办法县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级业务部门)包括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驻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信局(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县文旅局。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村,是指2023年-2027年,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每年公布的40个省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创建对象、500个省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在2024年-2028年评估认定期,经省级每年组织认定的“乡村振兴示范乡(镇)”“乡村振兴示范村”。

第五条  示范创建资金遵循“县域统筹、保障重点、公平公开、强化监督、讲求绩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县委乡村振兴办、县财政局、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财政所、各乡村振兴综合服务中心等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条  县委乡村振兴办职责

(一)指导乡村振兴综合服务中心做好试点示范资金统

筹使用,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二)提出年度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分配方案,会同财政下达资金;

(三)根据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编制示范创建资金的绩效目标,并会同财政下达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加强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组织开展示范创建资金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四)通过示范创建资金的分配安排,引导各级财政加大投入,吸引社会资本、金融资本投入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工作;

(五)对示范创建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及时改进完善相关工作。

条  财政职责

(一)根据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安排县级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二)审核示范创建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县委乡村振兴办下达示范创建资金

(三)会同县委乡村振兴办开展示范创建资金绩效目标审核,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财政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预算和完善资金分配政策的重要依据;

(四)会同县委乡村振兴办组织开展示范创建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条  级有关部门职责

按照《中共福建省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乡村振兴示范创建支持资金筹措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委振兴办〔2023〕16号)文件精神,积极与对应省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沟通对接,做好资金落实;配合县委乡村振兴办做好示范村建设项目联审工作,同时对示范村的建设项目进行业务指导工作。

 县委乡村振兴办按规定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督促指导项目建设,每年3月底前会同财政局将上年示范创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上报上一级乡村振兴办和财政部门。示范创建资金使用管理以县级为责任主体,县委乡村振兴办具体负责做好资金分配和项目申报、审核、批复、实施、验收以及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十  县财政局按规定及时审核拨付示范创建资金,并组织开展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条  (镇)、村两级根据规定做好项目申报、组织实施、资金管理、资金支出、项目资产管理等工作。乡(镇)财政所(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必须严格审核凭证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并充分发挥就地就近监管作用,加强对乡村振兴示范创建项目申报、审核、实施、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十  获得示范创建资金补助的项目单位对项目申报和实施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资金来源

十四  衔接“千村试点、万村推进”政策,按照保持总体投入力度不减、筹措渠道不变、补助标准不降的要求,2024-2028年省、市、县财政筹专项用于省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工作的资金。

十五条  示范创建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省级业务部门统筹整合资金、省级衔接资金等统筹安排资金、市县两级财政安排资组成

第四章  资金安排

十六县委乡村振兴办财政局将上级下达的资金和本级安排的资金统筹整合用于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工作,主要用于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补助、示范乡(镇)创建对象补助、重点示范乡(镇)奖补、乡村振兴机制创新奖补。县委乡村振兴办统筹省级乡村振兴示范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正向奖励省级乡村振兴示范在产业、项目实施成效突出绩效考评优秀示范村。

十七  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补助,县级根据创建基础、创建成效给予每个示范村创建对象400-1200万元补助,其中原乡村振兴试点村、实绩突出村在本轮示范创建工作中分别给予每个村不超过400万元、800万元补助

十八  乡村振兴示范乡(镇)创建对象补助,给予每个乡村振兴示范乡(镇)创建对象300万元补助支持

十九  重点示范乡(镇)奖补,每年省委乡村振兴办从已认定的示范乡(镇)中遴选确定10个,给予每个2000万元(含示范乡(镇)创建对象补助300万元)支持。

第五章  资金使用

十条  乡(镇)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示范创建资金使用管理具体实施细则,报县委乡村振兴办县财政局备案。

十一条  县委乡村振兴办组织乡(镇)、村提前谋划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建立项目库;于当年度资金到达后及时会同财政部门研究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报县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步录入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进行实时监管

十二条  县委乡村振兴办在分配年度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对象补助资金时,不搞平均主义,采取项目申报方式,由乡(镇)组织村级申请,县级统筹县域布局、工作重点,综合考虑人口、面积、发展基础等条件,根据示范村创建实施方案,按申报项目的促进村财增收、联农带农、撬动社会资本、发挥社会效益、前期工作深度等因素予以分配资金。项目由乡(镇)或村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建设周期为一年。项目实施乡镇组织项目初验,县级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实地核实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十三条  乡村振兴示范乡(镇)创建对象补助资金、重点示范乡(镇)奖补资金由乡(镇)根据创建实施方案,提出拟实施项目,由县委乡村振兴办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报县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原则上建设周期为年;项目实施乡镇组织项目初验,县级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实地核实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十四条  乡村振兴机制创新奖补资金由县级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提升、推广乡村振兴工作机制,推动好经验、好做法成为工作制度在更大范围推广应用,原则上一年内完成资金使用。

十五条  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补助资金、示范乡(镇)创建对象补助资金和重点示范乡(镇)奖补资金,重点用于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提升乡村建设水平、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其中安排产业项目的资金比例不低于40%。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做强做优做大乡村特色产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改善提升人居环境;保护修复农村生态环境;推动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提档升级;传承开发乡村优秀传统文化;完善乡村治理体系等。

十六条  示范创建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不得用于盲目建设“门墙亭廊栏”;不得用于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交通工具;不得用于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工作无关的支出。

二十七  示范创建资金可以采取奖励、补助、贴息等方式投入和使用,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二十八条  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各可从县级配套安排的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补助资金中列支项目相关费用。工程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按照不高于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4%据实列支,主要用于项目勘测设计方面支出;工程监理费按照不高于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2%据实列支用于项目评审、招标、质量检测、乡镇初(指自行组织验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按照不高于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2%据实列支以上支出项专指工程项目,其它类型项目不得列支。

二十九条  对示范创建年度资金使用效益好、示范创建成效大和示范村认定率高乡(镇)级在安排年度资金和下达示范村创建指标时,加大支持力度。

三十  示范创建资金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实施项目要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由县委乡村振兴办会同乡(镇)负责在相关乡(镇)或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办要指导督促乡(镇)依据村务公开、村财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示范创建资金财务管理工作。示范创建资金所支持的项目应当接受村民代表的全程监督,对财政资金使用明细等应分阶段张榜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三十一条  示范创建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乡(镇)作为业主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直接拨付至最终收款人(建设单位);对于村级作为业主的项目,实行专账管理。村级可指定相关账户作为示范创建项目专户,资金从县级财政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直达村级专户,确保资金到位。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二  乡(镇)应加快资金的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进度款的拨付按工程领域相关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示范创建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十三  各示范村项目完工后由县委乡村振兴办委托第三方验收团队对示范村项目进行验收,从示范村创建补助资金总额中预留1%作为项目验收资金,从县级配套补助资金部分据实列支。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  示范创建资金纳入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实时监管,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福建省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管理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示范创建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实行绩效管理,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乡(镇)人民政府对所使用的示范创建资金进行管理使用和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在下一年度的4月15日前报送县委乡村振兴办、县财政局。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或未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的乡(镇)县委乡村振兴办、县财政局对乡(镇)进行通报,在以后年度少安排或不安排示范创建资金

第三十六条  示范创建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挤占、挪用资金,不得以拨代支。示范创建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县委乡村振兴办、县财政局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可视情况减拨、停拨直至追回已拨的资金。

第三十八条  示范创建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三十九本办法由县委乡村振兴办会同财政负责解释。

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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