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农业农村局 清流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19年度第一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
清流县农业农村局 清流县财政局关于下达
2019年度第一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
嵩溪镇、林畲镇扶贫办、财政所: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度第一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18〕126号)和《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农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度第一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明财(农)指〔2018〕94号)精神,按照三明国家扶贫改革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要求,结合我县脱贫攻坚实际,经研究同意,现将三明国家扶贫改革试验区专项资金120万元予以分配下达(详见附件),该资金属一次性补助,收入列“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科目,支出列“2130505-生产发展”预算科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分配原则
将资金安排到贫困村或项目,每个项目计划补助资金40万元。脱贫攻坚期内,项目收益除部分留作村财外,多数应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分红。
二、重点支持项目
1、支持贫困户创业就业、贫困村特色产业扶贫等16个方面体制机制创新项目。
2、支持贫困村开展“贫困村+贫困户”双增收机制创新项目。
3、支持贫困村开展开发式扶贫与保障性扶贫并重机制创新项目。
三、强化资金监管
1、要加大资金监管力度,切实管好、用好扶贫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进度,防止资金结转结余。要改进资金使用方式,强化项目精准带贫减贫机制和风险防控措施,及时纠正简单发钱发物或以资产收益扶贫为名追求短期分红的做法。乡(镇)应在5月15日前将资金拨付到村到项目,确保项目按时实施,早日见效。
2、要按照《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和《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扶办〔2018〕43号)有关规定,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制度。
3、要按照《福建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闽财农〔2017〕63号)要求,组织做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在申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应当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及指标,按程序报送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报备,并抄送乡(镇)纪委,作为绩效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附件:1.2019年度第一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试验区建设专项资金安排表
2.2019年度第一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试验区建设专项绩效目标表
清流县财政局 清流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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