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自来水厂收费价目公示
清流县自来水厂收费价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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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类别 |
计量单位 |
价格 |
备注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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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用水 |
元/吨 |
1.40 |
价格为基础水价 |
明价【2006】163号、清政价【2006】40号批复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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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用水 |
元/吨 |
1.60 |
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外的所有用水。价格为基础水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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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用水 |
元/吨 |
1.80 |
包括桑拿、洗车、足浴、纯净水业。价格为基础水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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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征污水处理费 |
元/吨 |
居民0.85 |
按实际用水量计征。 |
清价【2016】27号批复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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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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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征垃圾处理费 |
居民按每户9元/月收取;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市直属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按在册人员每人每月3元收取;饮食业、娱乐及服务业、商业网点等按面积计征,面积在35㎡以内(含35㎡)按20元/户、月计征,面积35㎡以上,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0.50元/月计征,但最高不超出300元/月;废品收购站、车辆维修店按1元/㎡/月计征,但最高不超过300元/月;旅店业按5月/床位/月计征,征收额按实际床位的60%计算。(由城市建设综合服务中心核定) |
清政文【2008】184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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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小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 |
新建住宅小区自来水厂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为22元/㎡,其中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安置房为19.80元/㎡。该收费标准不含供水加压设备的费用,计费面积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含非商业用途地下室、架空层、骑楼)为准。 |
明价【2016】69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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