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自来水厂收费价目公示

日期:2021-09-13 10:34 来源:清流县自来水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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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流县自来水厂收费价目公示 

  

收费类别 

计量单位 

价格 

备注 

收费依据 

居民生活用水 

元/吨 

1.40 

价格为基础水价 

明价【2006】163号、清政价【2006】40号批复文件。 

其他行业用水 

元/吨 

1.60 

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外的所有用水。价格为基础水价。 

特种行业用水 

元/吨 

1.80 

包括桑拿、洗车、足浴、纯净水业。价格为基础水价。 

代征污水处理费 

元/吨 

居民0.85 

按实际用水量计征。 

清价【2016】27号批复文件。 

非居民1.20 

代征垃圾处理费 

居民按每户9元/月收取;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市直属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按在册人员每人每月3元收取;饮食业、娱乐及服务业、商业网点等按面积计征,面积在35㎡以内(含35㎡)按20元/户、月计征,面积35㎡以上,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0.50元/月计征,但最高不超出300元/月;废品收购站、车辆维修店按1元/㎡/月计征,但最高不超过300元/月;旅店业按5月/床位/月计征,征收额按实际床位的60%计算。(由城市建设综合服务中心核定) 

清政文【2008】184号文件 

新建住宅小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 

新建住宅小区自来水厂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为22元/㎡,其中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安置房为19.80元/㎡。该收费标准不含供水加压设备的费用,计费面积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含非商业用途地下室、架空层、骑楼)为准。 

明价【2016】69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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