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少数民族发展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公示

日期:2022-03-20 10:15 来源:清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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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建省少数民族发展补助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21)15号)《福建省少数民族发展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行(2021)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少数民族发展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中央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和省级少数民族补助款,是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动民族乡村各项经济及社会事业发展,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公益优先、注重绩效、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职能部门管理职责

  (一)县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主要职责

  1.指导民族乡村建立完善本级专项资金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并争取纳入本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

  2.加强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监管、定期督促、跟踪调度项目进度,推动项目顺利实施;

  3.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4.根据财政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对资金项目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真实、完整、合规;

  5.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开展项目的审批、检查等工作。

  (二)县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配合同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做好项目审核、报备和资金预算申报等相关工作;

  2.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支农资金报账制度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

  3,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及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资金绩效管理。

  第五条 中央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的使用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民委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县少数民族补助款使用范围包括:

  1.发展具有一定资源优势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地方特色的传统手工业、民族特色旅游业、民族医药等产业,打造特色优势产业品牌;

  2.支持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3.支持乡村振兴试点工作;

  4.开展劳动技能、实用技术培训;

  5.提升民族乡村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项目;

  6.支持少数民族文化精品项目和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7.支持用于城市民族工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支持有利于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各类节庆、公益活动;

  8.支持用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意识形态安全建设,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项目;

  9.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各民族共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动民族乡村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有关的重点工作任务项目。

  第七条 县少数民族补助款使用对象及标准(含民族自然村),可参照《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21)15号)执行。

  第八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支出。

  第九条 专项资金分配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其中,因素包括:(一)相关人群规模(权重30%),含少数民族常住人口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数、民族行政村数、脱贫人口数(或易致贫返贫监测对象数)、脱贫村数等;(二)相关人群收入(权重30%),各相关乡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三)政策因素(权重30%),含当年民族工作政策要求、重点工作任务等;(四)绩效等评估结果(权重10%),含绩效评价结果、上年度资金管理使用抽查情况及各单位项目完成情况等。

  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具体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社会事业、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工作重点进行综合平衡。

  第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在县级,强化县级管理责任。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每年8月30日前,县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财政局根据项目库建设情况及本地急需解决的问题,申报次年补助资金需求额度,连同次年项目库一起上报省、市民族宗教厅、省、市财政厅。

  (二)县财政局和县民族宗局根据报送情况以及当年少数民族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按要求审核并提前下达次年少数民族补助资金至相关乡镇财政所。

  (三)县级财政、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后30日内将资金分配到下级政府或具体预算单位,并于60日内将本年度实施项目报市财政局、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备案,各市财政局、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按要求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省民族宗教厅。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十二条 财政和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县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每年应按规定时限向省民族宗教厅汇总上报各地上年度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资金绩效评价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县财政和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县财政和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应当配合审计、财政监督、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专项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每年8月 30 日前,财政、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应对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认真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情况逐级报送省财政厅、省民族宗教厅。

  第十六条 财政、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公示时间:2022年3月20-3月30日

  公示电话:8799075

  清流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2022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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