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送达通知

日期:2025-06-09 17:07 来源:清流县市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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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和连续两年以上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案,已调查终结。本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本局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在采取邮寄送达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情况下,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执法文书,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五)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等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件材料中载明原因和经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的规定,本局决定采取在清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的方式送达《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市监(市)罚告﹝202534),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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