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版)
清流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版)
序号 |
权责事项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实施主体 和责任主体 |
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劳动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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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
县民社局劳动关系和监察股 |
县级 |
按管辖规定管理 |
2 |
就业促进法执行情况和就业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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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
县民社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股 |
县级 |
按管辖规定管理 |
3 |
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的监督检查(含4个子项) |
1.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县民社局劳动关系和监察股、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股、社会保险中心 |
县级 |
按管辖规定管理 |
2.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稽核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第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三条 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
县民社局社会保险中心、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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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
县民社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股 |
县级 |
按管辖规定管理 |
4.企业年金监督检查 |
1.《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第六条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 第四条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管。 第八十条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管。 |
县民社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股 |
县级 |
按管辖规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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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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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 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
县民社局劳动关系和监察股 |
县级 |
按管辖规定管理 |
5 |
企业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含7个子项) |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 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其中,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结果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其他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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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社局人力资源开发股、劳动关系和监察股 |
县级 |
按管辖规定管理 |
6 |
企业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含7个子项) |
2.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
县民社局劳动关系和监察股 |
县级 |
按管辖规定管理 |
3.劳动保障监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3.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
县民社局劳动关系和监察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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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
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十一条第(三)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
县民社局劳动关系和监察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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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女职工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措施的监督检查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县民社局劳动关系和监察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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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劳动用工行为的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非法用工单位劳动用工情况监督检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三十三条 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县民社局劳动关系和监察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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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
县民社局劳动关系和监察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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