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年)

日期:2025-06-27 11:46 来源:清流县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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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年)

序号

检查事项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事项类别

行使层级

1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15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受理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及日常监督管理。
    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
    第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随机抽查监督管理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行管股

行政监督检查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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