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2025年8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日期:2025-09-01 09:23 来源:清流县乡村振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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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流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日期:2025年8月29日   来源:清流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决定日期 

1 

清农水(动监)罚〔2025〕1号 

清流县林畲镇百顺家庭农场 

/ 

巫建明 

当事人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 

1.罚款128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缴纳罚款。 

清流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2025811 

2 

清农水(动监)罚〔2025〕2号 

清流县林畲纽凯家庭农场 

/ 

王仁福 

当事人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 

1.罚款1618.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缴纳罚款。 

清流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2025811 

3 

清农水(动监)罚〔2025〕3号 

清流县林畲景承养猪场 

/ 

郑译 

当事人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 

1.罚款118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缴纳罚款。 

清流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2025811 

4 

清农水(农机)罚〔2025〕1号 

邱太生 

/ 

邱太生 

当事人使用伪造的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 

1.收缴违法牌证;2.罚款400元。依照《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收缴有关牌证标志,暂扣农业机械,对使用伪造、变造牌证标志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伪造、变造牌证标志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农业机械。”之规定。                       参照《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闽农综(2020)14号)中“序号171:违法种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证书和牌照等,违法程度-轻微,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幅度·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并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缴纳罚款。 

清流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2025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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