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童明星等三人放弃继承不动产登记事项公告
坐落于清流县龙津镇城东村猴生坑40林班002小班山场合同承让方裴健、童国华、黄友林于2001年1月日签订《林权及山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童国华于 2006年2月死亡。继承人童明星等3人持相关材料申请放弃继承上述不动产,我机构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已通过审核,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到清流不动产登记中心。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清流县自然资源局一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联系电话:0598-5320011
特此公告。
清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9月8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