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证号:清国用(2015)第1095号)
根据清流县长校镇长校村村民委员会提供的(2021)闽0423民初407号、(2022)闽民申6062号、(2022)闽04民终326号民事判决书及(2021)0423民初407号生效证明等更正登记申请材料,我中心已按程序完成对于土地证号为清国用(2015)第1095号的更正登记。因无法收回原李明升名下的位于清流县长校镇长校村,土地证号为清国用(2015)第1095号的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98-5325509
清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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