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证号:房权证清字第201201605-1-2号、清国用(2012)第13467号)

日期:2025-11-14 11:30 来源:清流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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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闽0425执恢240号之二,韦卫、李英名下的位于清流县龙津镇文化街102号(雁塔新天地A5幢)405室的房地产(产权证号:房权证清字第201201605-1-2号、清国用(2012)第13467号),因我中心无法收回该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如权利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异议,请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我中心。公告期满未提出异议的,我中心将依法注销上述不动产权证书,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98-5325509

 

 

清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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