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清流县城市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单位:清流县城市建设综合服务中心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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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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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清流县城市建设综合服务中心 |
清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大队 |
事业单位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 |
1,经营性3个月以内(含3个月)主干道0.2元/每平方/天,次干道0.15元/每平方/天,支路0.1元/每平方/天,广场0.25元/每平方/天; 2,经营性6个月以内(含6个月)主干道0.3元/每平方/天,次干道0.2元/每平方/天,支路0.15元/每平方/天,广场0.40元/每平方/天; 3,经营性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主干道0.4元/每平方/天,次干道0.3元/每平方/天,支路0.2元/每平方/天,广场0.50元/每平方/天; 4,非经营性3个月以内(含3个月)主干道0.15元/每平方/天,次干道0.10元/每平方/天,支路0.1元/每平方/天,广场0.20 ; 5,非经营性6个月以内(含6个月)主干道0.2元/每平方/天次干道0.15元/每平方/天 支路0.10元/每平方/天,广场0.30 元/每平方/天; 6,非经营性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主干道0.3元/每平方/天,次干道0.2元/每平方/天,支路0.15元/每平方/天,广场0.40 元/每平方/天。 |
政府制定:三明市物价委员会、三明市财政局 |
闽价(1994)房字199号;明价(1994)126号闽建城(2015)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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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清流县城市建设综合服务中心 |
清流县公用事业工作站 |
事业单位 |
污水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城区生活污水处理 |
居民用水0.85元/吨,非居民用水1.2元/吨 |
政府制定:清流县物价局 |
闽建城(2015)15号;清价(2016)27号 |
自来水厂托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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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清流县城市建设综合服务中心 |
清流县市容工作站 |
事业单位 |
生活垃圾处理费 |
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 |
生活垃圾处理 |
1.机关、企事业单位:按在职在册人数3元/人、月。 2.营业性场所:①饮食业、娱乐及服务业、商业网点按20元/户、月计征;面积35 平方米以上的,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0.50元/月计征。②废品收购站、车辆维修店按1元/m2、月计征。③旅店业按5元/床位、月计征。④综合市场内摊点按10元/摊点、月计征;早夜市、流动摊点按1-2元/日计征。⑤车站、停车场:按0.35元/m2、月计征。 3.营运车辆:货运车辆按核定吨位计征:2元/吨、月,最高不超过30元/辆、月。客运车辆:小轿车、面的、出租车按5元/辆、月计征;中巴车按10元/辆、月计征;大巴、大客车按15元/辆、月计征。 |
政府制定:清流县物价局 |
清政价﹝2008﹞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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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清流县城市建设综合服务中心 |
清流县市场服务中心 |
事业单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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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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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说明: XX政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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