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清流县城市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日期:2025-11-22 12:37 来源:清流县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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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清流县城市建设综合服务中心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清流县城市建设综合服务中心

清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大队

事业单位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

1,经营性3个月以内(含3个月)主干道0.2元/每平方/天,次干道0.15元/每平方/天,支路0.1元/每平方/天,广场0.25元/每平方/天;                   2,经营性6个月以内(含6个月)主干道0.3元/每平方/天,次干道0.2元/每平方/天,支路0.15元/每平方/天,广场0.40元/每平方/天;                   3,经营性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主干道0.4元/每平方/天,次干道0.3元/每平方/天,支路0.2元/每平方/天,广场0.50元/每平方/天;                4,非经营性3个月以内(含3个月)主干道0.15元/每平方/天,次干道0.10元/每平方/天,支路0.1元/每平方/天,广场0.20 ;                      5,非经营性6个月以内(含6个月)主干道0.2元/每平方/天次干道0.15元/每平方/天   支路0.10元/每平方/天,广场0.30 元/每平方/天;                6,非经营性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主干道0.3元/每平方/天,次干道0.2元/每平方/天,支路0.15元/每平方/天,广场0.40 元/每平方/天。

政府制定三明市物价委员会三明市财政局

闽价(1994)房字199号明价(1994)126号闽建城(2015)15号

 

2

清流县城市建设综合服务中心

清流县公用事业工作站

事业单位

污水处理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城区生活污水处理

居民用水0.85元/吨,非居民用水1.2元/吨

政府制定清流县物价局

闽建城(2015)15号(2016)27号

自来水厂托收

3

清流县城市建设综合服务中心

清流县市容工作站

事业单位

生活垃圾处理费

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

生活垃圾处理

1.机关、企事业单位:按在职在册人数3元/人、月。 2.营业性场所:①饮食业、娱乐及服务业、商业网点按20元/户、月计征;面积35 平方米以上的,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0.50元/月计征。②废品收购站、车辆维修店按1元/m2、月计征。③旅店业按5元/床位、月计征。④综合市场内摊点按10元/摊点、月计征;早夜市、流动摊点按1-2元/日计征。⑤车站、停车场:按0.35元/m2、月计征。 3.营运车辆:货运车辆按核定吨位计征:2元/吨、月,最高不超过30元/辆、月。客运车辆:小轿车、面的、出租车按5元/辆、月计征;中巴车按10元/辆、月计征;大巴、大客车按15元/辆、月计征。

政府制定:清流县物价局

清政价﹝2008﹞62号

 

4

清流县城市建设综合服务中心

清流县市场服务中心

事业单位

 

 

 

 

 

 

5

 

 

 

 

 

 

 

 

 

 

编制说明:
1.部门名称:填写政府部门(机构)规范名称。
2.收费单位名称:填写“本级”或下属单位名称。
3.单位性质:填写“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企业”等。
4.收费项目:填写服务项目的具体名称,如手续费、课题咨询费、技术服务费、检验费、评估费等。
5.收费性质:填写“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6.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填写收费项目对应提供的服务具体内容或涉及事项。
7.收费标准:政府制定收费标准的项目填写具体收费标准或收费区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填写具体收费标准或收费标准区间、双方协商确定、参见

XX政策文件。
8.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填写“政府制定”或“市场调节价”。其中,政府制定的收费项目需填写制定部门。
9.政策依据:填写收费项目依据的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名称、文号等,包括收费项目设定依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依据(如有)。
10. 如本部门收费项目由其他部门或单位执收,请在备注栏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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