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流县嵩溪余底坑矿区矿泉水探矿权拍卖出让公告
福建省清流县嵩溪余底坑矿区矿泉水探矿权拍卖出让公告
(明矿拍告字﹝202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福建省矿业权竞争出让工作规程》(闽自然资办〔2025〕1 号)等有关规定,受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委托,清流县自然资源局以拍卖方式出让福建省清流县嵩溪余底坑矿区矿泉水探矿权。本次探矿权公开拍卖出让交易工作由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组织实施,为方便竞买人,本次竞买申请报名、拍卖会现场均设在清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就公开拍卖出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
出让人名称:清流县自然资源局
住所: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水南街378号永顺花园综合楼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交易平台名称: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住所:三明市三元区江滨北路11号
三、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福建省清流县嵩溪余底坑矿区矿泉水探矿权
勘查区块面积:0.21平方公里
矿种:矿泉水
地理位置: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嵩溪镇农科村
勘查区范围拐点坐标(2000国家地理坐标)为:
|
序号 |
经度 |
纬度 |
|
1 |
116°56′31.444″ |
26°17′04.146″ |
|
2 |
116°56′32.157″ |
26°16′58.622″ |
|
3 |
116°56′35.421″ |
26°16′53.919″ |
|
4 |
116°56′30.996″ |
26°16′46.374″ |
|
5 |
116°56′16.454″ |
26°16′52.281″ |
|
6 |
116°56′16.450″ |
26°17′02.406″ |
|
7 |
116°56′20.878″ |
26°17′04.141″ |
勘查工作程度:草根阶段。本次勘查工作内容较为简单,主要对拟设勘查范围进行水文地质调查及水样分析。根据福建省地质测绘院提交的《福建省清流县余底坑矿区天然矿泉水资源探矿权出让前期地质报告》,本次对1989年地质报告中原ZK1钻孔水样进行重新检测,结果显示:锶含量0.0219mg/L、锂含量0.0419mg/L、锌含量0.0301mg/L,游离二氧化碳含量536.15mg/L,初步达到矿泉水界限指标,结合以往地质报告及本次勘查工作成果综合评价,矿区总体水质、水量较为稳定,具有一定资源前景,需进一步勘查。
勘查投入要求: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拟出让年限:5年,探矿权期限届满,可以续期,续期最多不超过三次,每次期限五年。
起始价:4.2万元
四、申请人范围及资格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原则上为营利法人,或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
(二)截止报名时间,竞买人未被“自然资源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列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经营(活动)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本次公开拍卖不接受联合竞买。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公开拍卖
拍卖时间:2026年1月9日 9时
拍卖地点:清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清流县屏山路209–1号检察院旁。
六、获取拍卖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拍卖公告时间:2025年12月10日至2026年1月8日。
获取拍卖文件的途径:到清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获取拍卖出让文件。
拍卖报名时间:2026年1月6日至2026年1月8日17时止。(正常上班期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报名地点:清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清流县屏山路209–1号检察院旁。
申请报名方式:竞买人现场提交竞买保函及相关报名材料。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
(一)竞买申请书、承诺书;
(二)企业、事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授权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四)商业银行出具的竞买保函,竞买保函格式不限,保函金额为50万元,有效期限从报名参与竞买之日起算不少于90日,受益人为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担保范围须包括:拍卖出让成交后,竞得人拒签《成交确认书》、拒签《探矿权出让合同》、逾期或不缴交探矿权出让收益等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不履行竞得人义务等行为。
(五)竞买人须登录“自然资源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https://kyqgs.mnr.gov.cn/”查询,将未列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信息结果截图;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查询,将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结果截图;登录“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将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活动)异常名录”信息结果截图。
上述材料复印件一律加盖单位公章。经审查,竞买人按规定提交竞买保函,符合申请条件的,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在2026年1月8日17:30前发放《资格确认书》,确认其竞买资格,通知其参加拍卖活动。
七、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一)公开拍卖起始价、增价幅度:1.公开拍卖起始价:4.2万元,本次公开拍卖出让的矿业权不设定底价;2.增价幅度:每次报价的增价幅度不低于1万元。
(二)本次探矿权出让采用增价拍卖(正向多次报价,不低于起始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竞得人。
(三)本次拍卖的竞买人不得少于3家,若竞买人少于3家,停止该探矿权拍卖。
(四)竞价成交后,竞得人应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结果经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竞得人须在1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向税务部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八、风险提示
竞买人参加报名申请,即视为对该矿业权现状和出让文件已完全认可并自愿承担所有风险。竞买人应提前进行考察与踏勘,费用自理。
(一)矿产资源勘查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出让范围的地质工作程度较低,存在找矿风险。出让方提供的勘查区有关找矿信息,仅供竞买人参考,出让方不作任何承诺。所有参与竞买人视同认可投资风险并自行承担。
(二)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划、环境保护、产业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存在探明矿产资源后无法转采的政策风险,投资风险由竞得人自行承担。若竞买人需对矿区进行现场踏勘的,可按本出让文件提供的地理位置自行前往现场踏勘,出让人不另行组织现场踏勘。同时竞买人可向出让人进行咨询,详细了解探矿权的相关情况,慎重决策。
(三)竞得人在受让探矿权矿区范围内进行勘查时,有关用水、用电、污水处理及其他设施引入工程等事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四)竞得人在勘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政策,认真履行相关义务。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将依法依规给予处罚。
(五)竞得人应依法依规推进勘查工作,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及时投入开展勘查工作,提交勘查成果,做到绿色勘查,不得“圈而不探”。若后续转采后,应按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开采。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如对出让的探矿权存在异议,请在公告期内实名以书面方式向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清流县自然资源局提出。联系电话: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0598-7500637,清流县自然资源局:0598-5322936。对公告期间反馈有异议的信息,清流县自然资源部门和相关部门将组织调查核实,待异议消除后再办理相关出让手续。
十、违约责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提示
(一)竞买人、竞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
1.竞买人串通报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2.竞买人弄虚作假,骗取竞买资格或竞得的;
3.竞得人采取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竞得的;
4.竞买人经竞价被确定为竞得人后不签署成交确认书的;
5.竞得人逾期或拒绝支付交易服务费的;
6.竞得人未按时与出让人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的;
7.竞得人未按《探矿权出让合同》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
8.竞得人逾期未申请办理探矿权登记的。
(二)违约责任
1.对竞得人出现上述第1至6条违约行为,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取消竞得人的竞得资格,并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福建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清流县人民政府网站、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开通报;
(2)竞得人应当赔付保函约定的金额,且其已缴纳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3)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要求,对失信主体信息进行记录、管理、公开,进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2.对竞得人出现上述第7条违约行为,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自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逾期未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探矿权出让合同》,并会同相关部门对竞得人开展企业失信联合惩戒,进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竞得人应当赔付保函约定的金额,且其已缴纳的交易服务费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不予退还。
3.对竞得人出现上述第8条违约行为,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视为竞得人自动放弃探矿权竞得资格,合同于逾期之日当日予以解除,竞得人所缴交易服务费和矿业权出让收益不予退还,竞得人无权要求获得合同约定的探矿权,出让人有权对合同约定的探矿权再行出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若再行出让探矿权出让收益成交价款低于本次拍卖出让成交价款的,竞得人应补足成交价款的差价部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探矿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的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十一、其他内容
(一)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方式按《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做好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闽财综〔2023〕13号)、《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73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和地热、矿泉水核定价格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4〕61 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即:在出让时征收竞争确定的成交价;在矿泉水开采时,按合同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率(矿泉水出让收益率为3%)。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实际采出量×核定价格(福建省矿泉水核定价格为100 元/立方米)。
(二)竞得人应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告》(闽价通告〔2018〕2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相应数额的矿业权交易服务费。若竞得人违约,矿业权交易服务费优先从竞买保函中赔付。
本公告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福建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清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发布。其他事宜可向清流县自然资源局或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咨询(0598-5322936、0598-7500637)。
清流县自然资源局 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12月9日 2025年12月9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