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清流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对退役军人的优待政策,帮助我县优抚对象解决“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闽退役军人厅规〔2025〕2号)等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就具体补助标准、限额及程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台《清流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清流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清民社规〔2026〕1号)。
二、目标任务
通过本实施细则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
三、工作进展
2026年5月,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起草《清流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后,充分征求社会公众及相关单位意见,经县司法局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最终修改形成《清流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实施细则(送审稿)》。2026年6月,经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组(扩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四、范围期限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
五、主要内容
(一)补助对象范围
我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分为三类:
第一类:一级至四级残疾退役军人;
第二类:五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
第三类: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
(二)补助标准
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性医疗保障报销的金额后,对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1.一级至四级残疾退役军人补助标准。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三条规定:“退出现役时为一级至四级的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补助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由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按100%比例给予补助。
2.五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补助标准。补助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由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按医保目录内100%比例给予补助。
3.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补助标准。补助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由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按80%比例给予补助,优抚对象年度累计补助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年2万元。
(三)补助流程
补助对象携带医疗费用发票、疾病(门诊特殊病种)证明书、费用汇总清单、出院小结、医保结算单等原件及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经三明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清流管理部协助查询相关数据、加盖公章汇总至县民政和人力资源局审批。医疗补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方式,经审批通过后,由银行代发至申请对象个人账户。具体补助发放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原则上每季度结算一次)。
医疗费用补助金经审批通过后,由银行代发至申请对象个人账户。
(四)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补助范围
1.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等原因产生的医疗费用的;
2.提供虚假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不全的;
3.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4.应当由第三者负担的;
5.其他依法、依规不应予以支付的医疗费用。
六、注意事项
(一)认定范围:仅限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残疾军人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
(二)时限要求:年度费用原则上每季度结算一次(1-3月、4-6、7-9、10-12)当年结清,跨年一般不予受理(特殊情况外)。
七、关键词诠释
住院医疗费用: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产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床位费、手术费、医药费、护理费等。
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针对需要长期门诊的慢性病如慢性心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病、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病、苯丙酮尿症、肝硬化(失代偿期)、支气管哮喘、结核病规范治疗、恶性肿瘤门诊化疗和放疗、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治疗、血友病、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类风湿关节炎、慢性肾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含慢性支气管炎)、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强直性脊柱炎、甲状腺功能亢进、脑卒中及后遗症、帕金森病、重症肌无力、新冠肺炎出院患者门诊康复治疗、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儿童康复治疗、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门诊危重病抢救、精神分裂症、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地中海贫血、尘肺病等,经医保部门认定的特殊病种门诊费用。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县退役军人事务股,联系人:伍先生,联系电话:0598—5328739。
附件:清流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清流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清流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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