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流供销企业总公司资产招租公告..

日期:2026-01-06 15:16 来源:清流县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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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清流供销企业总公司资产招租公告

 

受福建省清流供销企业总公司委托,定于2026112日(星期 1000时在清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屏山路209-1检察院边上二楼)向社会公开招租以下房屋使用租赁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承租人资格条件、承租方代表以及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1、承租人资格条件:承租人应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相关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2、承租方代表:指全权代表承租人参加招标活动并签署招租文件的人员。承租方若为自然人的,必须亲自参加招标活动,不得另行授权他人招标,否则其招标将被拒绝。承租方若为其他组织机构的,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参加招标,如果承租方代表为授权代表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承租人或受委托代理人必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及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 

3、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承租人在招标报时必须提交资格证明材料,自然人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法人及其他组织或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及其他材料。 

二、招租起始价、报名及租赁期限、租赁条件 

1、招租资产坐落及起始价见附表。 

2、报名费0元。 

3、二次装修消防由承租方负责。 

三、限制入驻经营范围 

限制入驻经营使用范围:招租资产不允许经营和储存危化行业项目、影响环保、市容市貌、镇容镇貌、环境卫生及存在“扰民”的经营项目 

四、竞价方式: 

    1、明标明投,价高者得。招租起始单价为准,往上报价,价高者得,原承租人享有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承租优先权:当报价达到起租价的150%时,若原承租人接受,则终止该标的招租活动,由原承租人以起租价的150%的价格优先承租;若原承租人放弃的,则继续该标的招租活动。

中标人(单位)应在中标后10个工作日内到清流县供销社(清流县龙津镇龙城街23号供销大厦七楼)签订租赁合同,逾期末签订合同的,中标人视同放弃中标权,房屋所有权单位将收回中标房屋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五、招租标的物基本情况、最低保留价及保证金

见附件:资产招租情况表)

六、报名时间、地点:20261月6日至2026 111日,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1730到清流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供销大厦七楼)报名(凭保证金银行缴款单),联系人:刘女士   联系电话:办公5322805 18020850186 

七、投标保证金存入账号:(保证金须2026 1111730前到账为准) 投标人按资产单位名称存入以下相应单位账户

 

户名:福建省清流供销企业总公司

号:1388 0101 0400 0560 6

开户行:清流县农行

福建省清流供销企业总公司

2026.1.6

 

附件

序号

单位名称

坐落地点

招标起始

租期

投标保证金

1

供销企业总公司

清流县龙津镇水东路81号一楼(原蓝色金典酒行)

1700元/月

3年

3400元

2

供销企业总公司

清流县龙津镇水东路81号一楼(原海滨餐馆)

3300/月

3年

6600元

3

供销企业总公司

清流县龙津镇水东路81号三楼(靠地税原火锅店)

8元//月

3年

 

 

特别说明:

以上标的按现状出租,承租人应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的瑕疵及有关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参与竞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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