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林业局“清流县九龙溪国有林场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项目”等8个中长期国债项目可研报告编制邀请招标公告

日期:2024-04-22 17:29 来源:清流县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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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县林业局“清流县九龙溪国有林场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项目”等8个中长期国债项目可研报告编制

邀请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FJHH-QL2024[003]

 

致:福建省闽科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中亿通达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福建至诚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福建省春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众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清流县林业局“清流县九龙溪国有林场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项目”等8个中长期国债项目可研报告编制已由中共清流县林业局党组纪要[2024]5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清流县林业局,资金来源上级拨款,招标人为清流县林业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编制进行邀请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名称:清流县林业局“清流县九龙溪国有林场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项目”等8个中长期国债项目可研报告编制

编制范围及规模清流县九龙溪国有林场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项目”等8个中长期国债项目可研报告编制

建设地点:清流县 

招标类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

编制费用:本项目编制费用最高限价为128000元;

编制周期20个日历天 

质量标准:提交的报告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省地方有关规定及其它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和办法等的要求;必须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的评审

1.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2 必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工程咨询单位备案证明材料

 

3.4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的方式:资格后审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4 0422日至2024年04月24下午1700分前将确认函PDF格式(确认函格式见附件1-1),加公盖章后发送至邮箱3775054495@qq.com,逾期视为放弃,且不另行通知。

5.评标办法

根据《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清政办[2021]78号文及其补充通知要求,本招标项目评标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5.1招标文件发布3日后,即202404 25上午 10:00在清流县林业局会议室由招标业主单位代表,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从邀请参加的企业中随机抽取3名中标候选人,程序如下:第一轮由招标单位代表随机抽取代表投标人的号码,并由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登记(在场人员签名);第二轮由招标单位代表公开随机抽取其中3个号码,第1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三中标候选人,第2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3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并由工作人员进行登记(在场人员签名)。以上公开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过程,社会各界人士均可参与监督。

5.2 招标人当日在“清流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抽取结果,公示期3日(0425日至0428日);三名中标候选人要在公示期内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递交密封完整的投标承诺文件;对公开抽取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暂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5.3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招标人向中标人直接发出中标通知书;在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评标委员会对异议等进行评审并作出决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从相应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人(或3人以上单数),评标专家的抽取应在行业主管部门、招标人和相关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中标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个日历天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否则视为放弃中标。

6.投标文件的提交

根据《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清政办[2021]78号文及其补充通知要求,中标候选人要在公示期内按要求向招标人递交密封完整的投标承诺文件(一正副);投标承诺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2024042817时00 分,提交地点为清流县林业局,逾期视为放弃。承诺文件格式附后。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清流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

8.联系方式

招标人:清流县林业局

 址:三明市清流县长兴中街259

联系人:翁先生            电话:13799197397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汇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清流县龙津镇

联系人: 电话:18859244486




附件1-1:确认函(格式)   

 

 

  认  函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于   年  月  日 收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关于参加                       (招标项目名称)的招标书,并确认             (参加/不参加)投标。

  特此确认。

 

 

 

 

      单位名称:            (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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