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流县2024中央财政森林质量提升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5-06-16 09:36 来源:清流县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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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清流县2024中央财政森林质量提升项目   

经清流县九龙溪国有林场有限公司班子会2025613日研究决定,拟对清流县九龙溪国有林场有限公司实施的清流县2024中央财政森林质量提升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施单位进行公开招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标的情况:

第一标:项目名称清流县2024中央财政森林质量提升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庄前分场庄前工区,009小08大班010小班,010小13大班030小班,012林班02大班020小班;作业面积469技术措施:疏伐+施肥;招标单价每亩施工单价252

第二标:项目名称清流县2024中央财政森林质量提升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芹口分场芹口工区,009小01大班050、060小班作业面积175技术措施:割灌除草+疏伐+施肥;招标单价每亩施工单价347

标:项目名称清流县2024中央财政森林质量提升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芹口分场水罗坪工区,012林班09大班060小班,012林班10大班030小班,012林班11大班010小班;作业面积362技术措施:疏伐+施肥;招标单价每亩施工单价256

、参加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

本招标项目要求施工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投标单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公司制,经营范围应具备营林及木材采伐资质提供近三年国有单位营林方面业绩证明文件(施工合同、验收单、结算单等)施工单位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无不良记录。投标履约保证金凭条。有意向投标单位可携带相关资料到清流县九龙溪国有林场有限公司营林部报名,由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资格预审

三、现场踏勘时间:

有意向投标单位20256 16日至2025 619 日(正常上班时间)前清流县九龙溪国有林场有限公司获取招标资料(招标约定书、图纸等)并踏勘现场。      

踏勘现场联系人、联系电话:芹口分场,上官珍华:13950943054;庄前分场,闵卫星13960510949。

四、招投标方法及要求:

1、本次标方法采用固定单价随机抽取中标人的办法。招标人根据市场行情和各标的的作业条件(作业面积、难易程度、道路状况等)、施工内容与要求等综合情况确定了各标段的作业单价 每个标段随机抽取三个中标候选人,程序如下:第一轮由招标单位代表随机抽取代表投标人的号码,并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进行登记(在场人员签名);第二轮由招标单位代表公开随机抽取其中三个号码,第一个抽出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三中标候选人,第二个抽出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个抽出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并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进行登记(在场人员签名)每个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再参与其他标段的投标。招标人当日在清流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期3个工作日( 6 20  6 24 日);对公开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招对异议进行评审并作出决定,作出决定前,暂不发出中标通知书。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招标人向中标人直接发出中标通知书。

2、中标原则:投标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投标但由于本次招标的营林工程工期紧,为保证工程按时完成,招标人限制每位投标人只能中1个标段,即如果投标人已抽中1个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则该投标人不再参加剩余标段的标人抽取

3、投标人收中标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必须与分厂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合同。每个中标单位须购买十个人以上(含十人)的团体意外险,在与九龙溪国有林场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提供给分场备份存查(此项为签订合同前置条件)。逾期视为弃标,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权,招标人有权没收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同时中标权转移至下一顺位中标候选人

4、投标人不得转让中标标的。否则,视为违约并自动放弃中标权。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五、履约保证金:

报名投标单位须缴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投标履约保证金必须注明投标单位的名称)缴存招标方对公未中标单位缴交履约保证金招标方在3个工作日退还,中标单位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待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退还。

六、报名截止时间:

2025年619 1730(工作日),逾期概不接受

、投标保证金账户

1、投标保证金户名(全称):清流县九龙溪国有林场有限公司

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清流支行,

3、账号:13880101040019722;

4、款项来源栏请写:清流县2024中央财政森林质量提升项目履约保证金

、开标时间、地点

1、开标时间:20256 20 930

2、开标地点:清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清流县政府网http://www.fjql.gov.cn/上发布。

、联系方式

招标人:清流县九龙溪国有林场有限公司

址:清流县长兴中街90号二楼

电话:0598-5322775

联系人: 罗先生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名称:清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清流县长兴北路536号景鸿世纪广场二楼

联系电话:0598-5320268

 

 

 

2025616   

 

 

 

 

 

 

 

 

 

 

 

 

 

 

 

   为保证清流县九龙溪国有林场有限公司清流县2024中央财政森林质量提升项目招投标工作顺利进行,为避免在招投标过程和今后的生产、经营中出现纠纷,特制定本招标约定,投标方应须知并遵守。凡参与本次标的投标人视为认同本次标公告的信息及本标约定。

一、标的评估:清流县九龙溪国有林场有限公司发出《关于清流县2024中央财政森林质量提升项目招标公告》后,有意向可与清流县九龙溪国有林场有限公司下属各分场联系,索取招投标相关资料、咨询相关问题并勘察标的现场。投标单位须自行对本次标的各标段作业山场的面积(招标方公布的作业面积为规划设计面积,仅供投标方参考,结算面积以实际验收作业面积为准、作业措施、作业难易程度、道路状况、生产季节等因子进行详细测算,并作综合评估。参加投标时,即视为投标方对该标的物的作业条件、施工要求、投标单价表示认可,盈亏均由投标人自负。

二、投标纪律:

1、招投标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秉承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招投标双方均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严格遵守商业道德。

3、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若有买标或串标行为,中标无效,并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投标方式:

1、本次招标方法采用固定单价随机抽取中标人的办法。招标人根据市场行情和各标的的作业条件(作业面积、难易程度、道路状况等)、施工内容与要求等综合情况确定了各标段的作业单价 每个标段随机抽取三个中标候选人,程序如下:第一轮由招标单位代表随机抽取代表投标人的号码,并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进行登记(在场人员签名);第二轮由招标单位代表公开随机抽取其中三个号码,第一个抽出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三中标候选人,第二个抽出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个抽出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并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进行登记(在场人员签名)每个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再参与其他标段的投标。招标人当日在清流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期3个工作日(6  20 6 24日);对公开招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招对异议进行评审并作出决定,作出决定前,暂不发出中标通知书。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招标人向中标人直接发出中标通知书。

2、投标方应向清流县九龙溪国有林场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未中标者履约保证金招标方在3个工作日内全额(不计利息)退还,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清流县2024中央财政森林质量提升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后,履约保证金全部转为营林质量安全、防火风险金保证金履约保证最后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退还。

3、中标方营林生产作业检查验收合格后开具生产税发票,结清所有营林生产工资

四、投标、开标: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为准。

五、施工质量及技术要求:

1、割灌除草:劈除妨碍树木生长的灌木、藤条和杂草,改善林内卫生条件,注意保护好林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做到四至到位,杂兜10cm。

2疏伐:根据地块现状对作业地块按照目标树经营理念,确定林分的保留株数,间密留疏,去劣留优,去弱留强,伐除杉木萌生小径木,干扰木、过密树木、被压木,对于病枯木要清理到林外,株数间伐强度27-35%,1、3标保留株数120株,第2标保留140/亩,伐后平均胸径不低于伐前,林木分布均匀,不造成天窗郁闭度不低于0.5,同时保护乡土阔叶树及珍稀树种,对采伐木采取截断、平铺方式处理。

3施肥对保留木进行施肥,每株施复合肥0.5kg,采用沟施,规格长20cm宽15cm深20cm,挖沟施时,在林木山坡上方根系集中分布区且不超出树冠覆盖范围挖穴。施肥时与土拌匀,施后覆土避免肥料流失

、合同签订要求

1、投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与相关分场签订清流县2024中央财政森林质量提升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齐全。中标合同不得转让。

2、签订清流县2024中央财政森林质量提升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时,中标者须携带下列材料(有效原件及复印件):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②企业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3、投标人违反上述约定,视为违约并自动放弃中标权,招标人有权没收中标人的投标履约保证金。

、施工要求

1、清流县2024中央财政森林质量提升项目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按招标方要求的、与工程量相当的正常劳动力进场作业,完成所中标的的生产作业并通过验收否则,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中标人招用的工程队应具有较好的管理协调能力、工程施工能力和经验,具备较为丰富的营林业务技术知识,拥有相对稳定的营林施工队伍

、工期:20256 24日至2025 7  31 日。

、安全生产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谁生产,谁负责”、“谁用工,谁管理”的安全生产原则,中标人负责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中标人必须认真学习和熟悉有关营林生产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中标人的所有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相应工种的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3、中标人组织劳力进场作业时,所有上岗从业人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女工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男工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的健康公民。不准招用痴、呆、聋、哑等残疾人员上岗作业。

4、中标人是其生产施工队安全管理第一直接责任人,同时也是其生产施工队的专职安全员。 对其施工队的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负责生产现场跟班带队作业,负责其生产施工队的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工作,做好班组日查和记录。

5、中标人必须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中标人的所有上岗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正确穿戴好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和劳保鞋),劳保用品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中标价已包含劳保用品费用)。

6、中标人在组织人员进入营林作业山场作业、施工前先进行从业人员岗前安全生产培训,培训合格且作业人员有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方可进入营林作业山场作业、施工。否则,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中标人负责。

7、中标人的营林作业施工工程队在作业、施工期间,作业人员必须在作业山场驻点,架设好符合安全要求的工棚(中标价已包含工棚建设费),严禁使用非营运车接送作业人员否则,所引起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责任全部由中标人负责。

8、中标人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服从林场、分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管理和指挥,但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中标人有权拒绝执行。

9、中标人在组织标的山场的生产、施工期间,应遵守野外用火规定,做好用火安全。不得将火源带入作业现场,禁止在作业现场内吸烟,工棚四周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严禁未批野外用火。如因野外用火不当而引起火灾事故的,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10、中标人在组织作业山场的生产、施工期间,应合法经营,所有上岗从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森林条例》、《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遵守林政管理规定及林业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自觉维护林区的安定和稳定,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严禁中标人的所有上岗从业人员在标的山场作业期间酗酒、闹事、打架、斗殴、赌博等现象的发生。

11、中标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从业人员办理安全生产保障手续。

12、中标者必须自觉遵章守法,尽可能地避免各类伤亡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同时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告知各分厂,分厂有义务协助中标人和有关上级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处理。事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中标人承担。

、其他规定

1、中标人应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否则,逾期支付违约金每天100元;逾期一个月以上,中标人除应支付违约金外,今后三年内无权参加招标方营林工程。

2、标的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招标方有权责令中标人返工。返工以一次为限,返工后再次验收不合格的,按验收合格工程量的80%与中标人结算工程款。并视为中标人的一次不良记录,今后三年内无权参加招标方营林工程的招标。

3、本次招投标施工权,中标方在执行清流县2024中央财政森林质量提升项目施工承包合同过程中施工质量严重不合格的或出现其他重大问题的(如出现偷盗木材,肥料等物资及较大安全、防火事故),招标方有权中途解除中标方施工权,已完成的工程不予结算,并有权没收施工方履约保证金今后三年内无权参加招标方营林工程的招标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中标人清流县九龙溪国有林场有限公司营林施工队伍考核管理办法考核为不合格的,今后三年内无权参加招标方营林工程的招标。

十一、检查验收

中标人按合同规定完成相关营材生产作业工序后,应及时通知各分厂。分场组织施工员等相关人员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报林场营林部申请验收。林场分管领导组织森林培育工程验收小组按规定程序进行检查验收。

十二、工程结算:

中标人严格按清流县2024中央财政森林质量提升项目施工承包合同进行施工。标的施工完成,招标人验收合格后,先按70%预付工程进度款,剩余30%款项待上级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结算支付。

十三、特别约定:

1、招标人提供的小班作业面积为小班档案面积或造林面积,仅供投标人参考结算时以分场勾绘的实际作业面积为准

2、中标人的营林作业人员必须注意做好作业山场及生活区内的卫生(如生活垃圾必须挖坑填埋等),否则发生一切水源污染等所引起的纠纷责任由中标人负责,招标人不负担任何责任

3、中标人的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要注意不伤害、损坏村民的稻田、果园等一切财产。注意保护林区便道畅通,不能把树枝等抚育剩余物扔到公路上,妨碍行人及车辆通行。

4、中标人应按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缴纳相关税收,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负责。

十四本次招投标的《清流县2024中央财政森林质量提升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招标公告》、《标约定》、《中标通知书》、清流县2024中央财政森林质量提升项目施工合同、《安全生产合同》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投标单价填写:

投标一览表

 

                                                                                       

单位:亩、元/亩

 

 

标段

分场(工区)

工区

作业面积

技术措施

招标施工单价

是否投标

第一标

庄前分场

庄前

469

疏伐+施肥

252

 

第二标

芹口分场

芹口工区

175

割灌除草+疏伐+施肥

347

 

第三标

芹口分场

水罗坪工区

362

疏伐+施肥

256

 

 

 

 

 

 

 

清流县九龙溪国有林场有限公司(公章):      

 

 

 

 

投标施工方(公章):    法人(负责人):       电话:

 

 

 

 

 

      

 

 

 

清流县2024中央财政森林质量提升项目施工承包合同

(参考文本)

                合同编号:  分场[2025]营第  

发包方:清流县九龙溪国有林场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 以下简称乙方  

发包方于2025620日上午在清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清流县2024中央财政森林质量提升项目施工权进行公开招标,结果乙方中标(  )。为了保障双方权益,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本次标的有关文件,经双方协商同意,特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项目、工程地点、作业面积、施工内容、施工单价和工程金额:

1)工程项目清流县2024中央财政森林质量提升项目

2)工程地点、作业面积、施工内容、施工单价和工程金额:

程金额为                  。(详见下表)

分场

工区

林班

大班

小班

作业面积(亩)

施工内容

合计施工单价(元/亩) 

工程金额(元)

 

割灌(如有)+疏伐(元/亩)

施肥(元/亩)

1

2

3

4

5

6

7

8

9

10

 

 

 

 

 

 

 

 

 

 

 

 

 

 

 

 

 

 

 

 

 

 

 

 

 

 

 

 

 

 

 

 

 

 

 

 

 

 

 

 

 

 

 

3)乙方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开工,作业过程中必须服从发包方的管理和调度,保证劳力  10   人以上,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若乙方在7日内无法组织工人上场(除特殊原因除外),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施工合同并有权没收施工方履约保证金

二、建设工期:2025 6 24 日至2025731日

1、割灌(如有):劈除妨碍树木生长的灌木、藤条和杂草,改善林内卫生条件,注意保护好林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做到四至到位,杂兜≦10cm。

2、疏伐:根据地块现状,对作业地块按照目标树经营理念,确定林分的保留株数,间密留疏,去劣留优,去弱留强,伐除杉木萌生小径木,干扰木、过密树木、被压木,对于病枯木要清理到林外,株数间伐强度   %,保留株数   /亩,伐后平均胸径不低于伐前,林木分布均匀,不造成天窗,郁闭度不低于0.5,同时保护乡土阔叶树及珍稀树种,对采伐木采取截断、平铺方式处理。

3施肥对保留木进行施肥,每株施复合肥0.5kg,采用沟施,规格长20cm宽15cm深20cm,挖沟施时,在林木山坡上方根系集中分布区且不超出树冠覆盖范围挖穴。施肥时与土拌匀,施后覆土避免肥料流失。施肥工序严格按清流县九龙溪国有林场有限公司营林施工肥料管理办法执行。

四、工程验收程序  

(一)工程验收按割灌疏伐 、施肥工序分段验收。

(二)乙方在相关工序完成后,应及时通知分场预验收。分场接到乙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应及时组织包施工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等相关人员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分交验收申请报场营林部申请验收。营林部报场分管领导审批后,组成验收小组按规定程序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结算工程款,结算面积以甲方验收合格面积为准。

(三)验收不合格的,乙方须返工。返工以一次为限。返工后再次验收不合格的,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按验收合格工程量的80%与乙方结算工程款,没收承包方的抚育质量保证金,为乙方发包方包施工的不良记录3年内不得再参与发包方工程招投标。

五、工程结算程序:

标的施工完成,甲方验收合格后,先按70%预付工程进度款,剩余30%款项待上级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结算支付

乙方凭合同、验收单在分场开具结算单,结算单需经验收人员、分和乙方代表签字后上报营林部,经营林部核对、财务部审核后给予付工程

六、乙方承诺具有承包业务能力,并且自行做好安全生产和森林防火等方面工作,否则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七、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工程抚安全防火及质量保证金共计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二)乙方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施工(以发包方业务施工人员通知为准),发包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有特殊情况,逾期支付违约金每天100元,延误工期一个月以上的,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按验收合格工程量的60%与乙方结算工程款,没收承包方的抚育质量保证金,为乙方发包方包施工的不良记录3年内不得再参与发包方工程招投标。

(三)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施工质量严重不合格的(如作业面积出现较大面积遗漏、乱砍滥伐、施工质量经二次返工仍不合格的)或出现其他重大问题的(如出现偷盗木材、肥料及较大安全、防火事故),甲方有权中途解除中标方施工权,已实施的工程不予结算,并有权没收施工方履约保证金,3年内不得再参与发包方工程招投标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终止。本合同一式伍份,发包方执四份,乙方执一份。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未经双方协商,甲乙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合同。

 

附:1.施工作业位置图

2.中标通知书

3.安全生产和防火协议书

 

方(盖章):清流县九龙溪国有林场有限公司       方(盖章):

 

代表人(分场场长):                              代表:

 

 

2025      

  

 

 

 

安全生产和森林防火协议书

                                        分场[2025]    

 

   甲方:清流县九龙溪国有林场有限公司       

   乙方:

为贯彻落实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为明确双方在安全生产和森林防火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 责任期限:协议期从 20256 起至2025731  日。

二、 经营项目和地点:

1、项目名称:清流县2024中央财政森林质量提升项目              

2、地点:    分场   林班  大班    小班,共计  个小班。

三、双方职责:

(一)甲方职责:

1.甲方根据安全生产和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行使行业安全生产和森林防火监督管理职能,要求乙方提供安全生产和森林防火相应的培训记录。

2.甲方根据乙方需要提供林业行业部门颁布的营林、木材等生产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给乙方,并监督乙方对其工人进行培训教育。

3.甲方有权不定期对乙方生产作业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安全生产和森林防火职责的落实情况。

(二)乙方职责:

1、乙方代表是本项目安全生产和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负责安全生产和森林防火管理,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2、乙方应具备安全生产相应资质的企业法人单位,并将工商营业执照签订协议前复印给甲方。

3、乙方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认真做好上岗人员的审查工作,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男工六十周岁以下、女工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适应本岗位的从业人员方可上岗。

4、乙方负责人必须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和森林防火规章制度并组织学习,学习林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营林、木材生产等安全操作规程。督促生产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森林防火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5、乙方严禁在生产作业地点及邻近山场使用明火,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到生产作业地点。

6、乙方要认真落实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和森林防火知识教育,不得随意用工,未经安全生产和森林防火培训教育不得上岗作业。

7、乙方作业使用车辆时,必须请有驾驶证的驾驶员及有行驶证年审合格的车辆,并严禁超载。

8、乙方从业人员必须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9、乙方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0、乙方要在路口、生产现场设置警示标志,以制止非生产人员进入。

11、乙方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应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防火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立即整改,如无法整改,应及时通知甲方,检查及处理情况应记录在案。

12、在汛期、高温、暴雨、台风等容易发生事故的情形下,应合理安排施工作业,必要时应停止野外作业,撤离危险居住点。

13、乙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如发生各类事故,必须按国务院(1991年)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向甲方通报,并对事故的经济损失负责补偿。

四、违约责任:

1、协议生效后,甲方没有及时向乙方提供林业行业部门颁布的营林、木材生产等安全操作规程,影响乙方落实协议,应付给乙方违约金1000元。

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从安全生产保证金中扣款处罚:

1)未配备安全防火生产管理人员,处罚1000元。

2)安全员无工作日记 (记工本),处罚500元。

3)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的,处罚500元。

从业人员未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每人次处罚100元。

4)发现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上岗,一次处罚100元。

5)私自雇用未经岗位安全、森林防火培训的,处罚200元/人,并勒令其立即退场。

6)在生产过程中发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章作业的,处罚100元/次.人。

7)发现未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员参与施工作业(含野外临时居住点炊事人员),处罚100元/人,并及时停止施工作业。

8)若发现事故隐患时,甲方应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在期限内未整改的扣乙方负责人每项500元。 

  9)携带打火机等火种到作业区的,一次处罚500元。

  10)在作业区及就近山场吸烟的,一次处罚500元。

11)在作业区及就近山场生火煮饭、热饭菜、烧烤等使用明火行为的,一次处罚200元。

12)在经营区烤火、野炊的,一次处罚 200元。

13)在经营区烧香、烧纸、放鞭炮,一次处罚200元。

14)在经营区烧蜂、烧蚂蚁、烧火驱兽等行为,一次处罚500元。

15)夜间在经营区点火把照明行路,一次处罚200元。

16)工棚四周未开设足够安全距离的防火隔离带的,处罚1000元。

17)工棚外林内架设电线线路未开设好安全隔离带的,处罚1000元。

 

五、本协议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清流县九龙溪国有林场 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                                  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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