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人民政府印发清流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2-08-31 10:2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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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文〔2012〕126号

清流县人民政府

印发清流县关于进一步

加强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闽政〔2012〕32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明政文〔2012〕139号)和《清流县“十二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的通知》(清政文〔2012〕83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清流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清流县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清流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全县消防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管理,着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夯实公共消防基础,提升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为构建“平安清流”、推进我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实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消防工作责任制全面落实,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更加完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火灾预防工作

1.强化消防安全源头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建立消防信用数据库,实行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和安监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文化、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相关机构,旅游部门不得对宾馆、景区评定等级,严防“先天性”火灾隐患。质监、工商部门、公安经侦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强消防产品联合执法机制建设,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准入资格和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依法查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推进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诚信体系建设,推动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消防审核验收责任制和建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黑名单”制度。

2.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加强火灾形势研判,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要以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城县老街区、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场所、“城中村”、“棚户区”、出租屋、租赁用地企业、边设计边报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连片村寨等为重点,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要以春节、“五一”、国庆等重要节假活动为重点,开展消防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确保消防安全。要每季度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进行研判评估,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突出问题。

3.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措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力度,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的,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整治工作规划,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隐患单位和场所,要督促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要实行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定期通报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进展情况。县人民政府在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要依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96119”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火灾隐患有奖举报工作制度,落实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奖励奖金。

4.严控建筑工地安全、建筑材料使用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外墙保温材料监管力度,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措施,确保安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墙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加大装修材料检验和违规装修材料强制拆除力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督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落实装饰装修阻燃材料鉴定检验制度,规范使用装饰装修阻燃材料,加强装饰装修阻燃材料监督管理;要依法加强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

5.建立消防产品质量信息平台和联合执法机制。建立消防产品质量溯源机制,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单位及时记录消防产品质量和流向信息,接受公众对消防产品信息和质量溯源查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制定消防产品维修、充装单位市场准入标准,规范产品使用市场。工商、质监、公安经侦及公安消防机构形成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开展可能发生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大型公共场所及其在建工程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查,重点整治直接关系人身安全的消防产品,净化和规范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领域秩序。

6. 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要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深入宣传贯彻《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培育具有清流特色的城县社区、景区、学校、农村四个领域的消防宣传。各类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和户外视频业主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免费刊播消防公益广告。注重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教育,深化消防宣传“五进”活动,积极推行“家庭消防安全”和“社区平安使者”计划。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科普教育、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和素质教育,以及领导干部、公务员、农民工和再就业等培训内容。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农村乡镇长、街道办主任、村(居)“两委”负责人消防安全培训工作。中小学、村(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全员开展1次消防应急演练。每个社区落实1名消防督导员,每个小区落实1名消防管理员,每栋高层建筑落实1名消防宣传员。2012年,全县所有社区设置1-3幅消防宣传广告牌;乡镇街道主路口设置1幅消防宣传广告牌;2014年,全县所有行政村设置不少于1幅消防宣传广告牌。

(二)推进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

7.推进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乡镇(街道)作为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的基础,建立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村组(居民楼院)三个层级的消防安全管理网格;依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健全基层消防工作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开展入户消防宣传,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强化动态监管,将消防安全纳入管理范畴,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积极推进城乡消防安全管理一体化,乡镇(街道)要成立消防工作办公室,确定不少于2人专(兼)管人员,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办公场所、工作经费。每个乡镇(不含城区)完成1辆消防机动三轮车(含消防水泵)、2把水枪、4具4KG灭火器、5套消防战斗服、5个消防头盔、5条消防水靴、5条消防腰带、6条水带的消防器材装备配置。器材配置所需经费的20%由市财政统筹安排消防经费通过“以奖代补”方式下拨至各乡镇,其余80%的经费由县政府协调统筹解决。2012年,100%的农村乡镇、70%的社区、行政村要实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2013年,所有社区、行政村实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8.实施火灾高危单位“户籍化”管理。对发生火灾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严格消防安全管理,督促火灾高危单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管理措施。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强火灾高危单位动态监管,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一般单位每半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要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评估结果及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开,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2012年,全县所有火灾高危单位全部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投保;所有高层、地下建筑要建立完善消防安全“户籍”档案,其信息全部录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实现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的动态监管,建立“一楼一档”。

9.推行社会单位“标准化”管理。制定商场、宾馆、学校、医院等消防安全管理标准,不断推进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商联等部门指导商会建立消防安全自律组织,倡导企业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确立、变更,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情况,“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情况,要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备案,不断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水平。要继续深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2012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四个能力”建设要基本达标。

10.强化社会消防服务组织“规范化”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支持消防技术服务业的发展,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消防服务组织为社会提供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检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消防安全监测、消防安全评估及咨询、火灾损失评估鉴定、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消防安保服务等技术性服务,推行社会单位专业化管理。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县场的管理,营造公平有序的县场环境,工商、税务、劳动等主管部门要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消防技术服务县场的监督管理。要积极创建消防管理人才县场,推行消防从业人员执证上岗,逐步形成满足社会消防安全需求的消防专业化队伍。

(三)强化消防基础工作

11.提升消防装备建设水平。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车辆装备建设的通知》,重视和支持公安消防部队装备建设,大力提升消防部队高层灭火和应急救援综合实战能力。2013年底,全县消防部队十八项个人防护装备全部配齐达标,全县所有消防站配齐灭火救援常规装备和特种装备,十二五”期间所有新建消防站要按国家标准配齐消防车辆装备。

12.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队条件、装备配置、经费保障。鼓励和引导志愿消防队员参加从业注册,提升志愿者人员宣传、扑救火灾能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强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岗位技能培训,提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从事消防工作能力。

13.推进综合应急救援社会联动机制建设。按照省政府办《关于推进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意见》(闽政办〔2010〕259号)的要求,依托公安消防现役队伍,建立以民兵应急、公安、安监、环保、自来水、燃气等为主要力量的综合应急救援平台,构造联席、联训、联战的工作机制。重点突出队伍机制建设,强化经费保障,从政策层面定位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每年,县政府组织不少于1次专家组联席会议,组织开展不少于2次应急救援拉动联合演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府任期目标、绩效管理考核评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定期组织检查考评。各职能部门要建立完善消防工作联合监管、信息互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部门依法监管的合力,提高社会消防综合管理水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要求。县政府每年将对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二)落实经费保障。县政府要按照财政部下发的《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的要求,将消防业务经费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消防文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等消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消防经费保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要多渠道筹措消防工作经费,积极设立消防事业发展基金,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赠,促进消防公益事业的发展。对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适时予以奖励。

(三)严肃责任追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严格考核,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单位管理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有关领导。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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