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清流县食品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日期:2022-03-10 09:09 来源:清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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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根据省局《关于印发2022年食品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闽市监函〔2022〕12号)、《关于印发2022年三明市食品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明市监食生〔2022〕20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食品生产监管实际,县局制定了《2022年清流县食品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好本辖区的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的总体要求,紧抓防控食品生产安全风险主线,夯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的两大责任,加大重点区域、重点产品、重点问题、重点对象的整治力度,着力构建严密高效的食品生产监管体系,切实保障我县食品生产安全。

二、工作内容

(一)企业自查。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健全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细化自查计划、自查频次、自查目标、整改措施等自查方案,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日常检查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结合2021年度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等级,结合辖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日常检查。

(三)体系检查配合省市局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部分大型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实施体系检查。

三、工作重点

(一)以风险排查为抓手,着力突出问题治理。坚持问题导向,县局以近年来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抽检监测、投诉举报、网络舆情等情况为重点开展风险分析研判,制定《重点产品主要风险清单》和《主要风险整治措施清单》(见附件1和附件2)。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结合属地实际,深入分析存在的风险隐患及其原因,对食品生产企业按照“一企一档”建立风险清单、措施清单和责任清单,深入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着力消除各类风险隐患,严防系统性、区域性食品生产安全风险。

(二)以专项整治为依托,筑牢食品安全底线。要按照省市局部署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加强肉制品、食用植物油、豆腐皮等重点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食品生产环节“非法添加”问题整治,对固体饮料、其他饮料、糖果(压片糖果)、果冻、代用茶、蜜饯、咖啡等重点产品,企业名称中含有“生物”“科技”“医药”“营养”等重点对象,添加瘦身类、壮阳类非法添加物等重点问题,重拳出击,严查重处。持续开展肉制品质量提升行动,推动肉制品生产企业加强对生产环境、设备设施、生产过程控制、食品添加剂使用、生产记录和产品标签等关键点管控。加大食用植物油专项整治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香精色素、以次充好、标签标识不规范、伪造生产记录等行为。同时,根据省市局部署和监管实际需要,适时开展各类专项整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细化风险排查方案,明确具体责任和人员,措施到位、责任到人,切实做到各项工作无缝衔接、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二)落实监管责任。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健全完善监管档案,规范实施监督检查,及时归集检查记录,做好整改复查,实行重点风险隐患整改销号机制,防止问题反弹。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立案查处,并严格落实“处罚到人”的要求。

(三)及时报送信息。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认真总结监管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形成长效机制成果,并分别于2022年7月5日和12月5日前向县局食品股汇总上报辖区食品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总结,发现重大食品生产安全问题及处置情况及时报告。

 

附件:1.重点产品主要风险清单

2.主要风险整治措施清单

 

 

        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重点产品主要风险清单

序号

重点产品

主要风险

1

固体饮料、蜜饯、其他饮料、糖果(压片糖果)、果冻、代用茶、咖啡

非法添加咖啡因、双醋酚丁、匹克硫酸钠、麻黄碱、伪麻黄碱、酚酞、那非类、育亨宾、布洛芬、盐酸二甲双胍、γ-羟基丁酸、番泻苷A、番泻苷B、大黄酚、大黄素等药品、药材、未经批准的新食品原料、非食用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利用标签标示、广告等手段虚假宣传或暗示“通便、减肥、纤体、壮阳”及疾病预防、治疗或辅助功能

2

粮食

加工品

生湿面制品

非法添加硼砂;防腐剂超标

大米

镉超标,真菌毒素超标

3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食用植物油

生产使用“地沟油”;使用价低的油料冒充高价的油料;添加香精、色素;黄曲霉毒素B1超标,塑化剂、苯并芘等污染物超标,酸价、过氧化值等质量指标不合格,溶剂残留超标

4

肉制品

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原料肉或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检出“瘦肉精”等禁用兽药,磺胺类、沙星等兽药超标,滥用防腐剂,微生物超标,使用价低的鸡鸭等禽肉冒充价高的猪牛等畜肉。

5

调味品

辣椒及其制品

非法使用罗丹明B、苏丹红等非食用物质

坚果与籽类的泥(酱),包括花生酱等

黄曲霉毒素B1超标

6

乳制品

液体乳

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使用复原乳未按规定标示;微生物、黄曲霉毒素M1、污染物限量超标,羊奶造假。

乳粉

学生、老人、儿童等特殊消费人群产品声称功能、虚假宣传

7

豆制品

使用吊白块、硼砂等非食用物质;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8

糕点、饼干

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防腐剂、甜味剂、着色剂);微生物超标;过氧化值超标;虚假标注生产日期

9

蜜饯

滥用“日落黄”、“苋菜红”、“胭脂红”、诱惑红等着色剂,滥用防腐剂、甜味剂等食品添加剂

10

酒类

黄酒

违规添加甜味剂;使用酒精、焦糖色素、冰乙酸等物质勾兑黄酒

11

复配食品添加剂

非法添加,虚假标识,未按批准配方组织生产


附件2

 

主要风险整治措施清单

序号

主要风险

整治措施

1

非法添加药品、药材、未经批准的新食品原料、非食用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1.掌握辖区重点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名称、消费人群、标签标示、食用方法、销售渠道等情况,确保产品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有迹可循、有源可溯,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真实、可靠;排查委托生产行为风险,特别是由委托方提供食品原料、辅料生产的行为;排查是否存在功能、药效等虚假宣称;严格进货查验制度落实,重点检查企业原辅料仓库、生产车间、配料室及其他存放原辅料的区域是否存在购进非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和药品等行为;加大对非法添加产品及由委托方提供食品原料、辅料的抽检监测力度。

2.对非法添加药品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

掺假掺杂

1.重点检查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平台产品录入情况,做到来源可溯、过程可查、去向可追;检查企业原辅料出入库台帐,开展生产过程物料平衡核算。

2.对掺假掺杂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产品无法溯源的行为,严格按照《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严肃查处

3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1.检查原料进货查验是否落实,抽查企业食品添加剂领用记录、投料记录,对照企业产品配方或配料表查看是否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 -2014)要求,可进行物料平衡核算。

2.对食品添加剂贮存、领用、投配料记录不全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严肃查处;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严肃查处。

4

化学性污染风险

真菌毒素超标

1.检查原料进货查验是否落实,尤其是原料是否发霉;关注产品贮存防护措施是否合理;必要时可开展抽样检验

2.对生产经营真菌毒素超标的食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严肃查处。

塑化剂污染

1.检查生产设备和包装容器中是否存在塑料制品,是否按照要求对食品相关产品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材料。

2.对采购或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严肃查处。

5

兽药残留问题

1.检查原料是否按要求开展进货查验,并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生猪产品还应当具有非洲猪瘟检测证明报告;进口肉类产品应当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进口冷链食品还需具有追溯凭证、消毒证明、核酸检测证明。

2.对采购使用病死、来源不明的原料肉进行加工制作的行为,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严肃查处

6

标签标示问题

虚假标注

生产日期

1.检查企业产品标签是否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2.对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严肃处理;对标签不符合规定、虚假宣传等行为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严肃处理。

非法声称有“通便、减肥、纤体”等预防、治疗或辅助功能

使用复原乳未按规定标示

7

微生物超标问题

1.对查看生产现场是否存在人流、物流交叉污染情况;查看关键控制环节的工艺参数是否合理清洁消毒是否符合制度要求,是否按照要求对清洁消毒效果进行验证。

2.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理。

8

未持续保持生产许可条件

在生产许可场所之外组织生产;

擅自更改生产工艺

1.对照食品生产许可档案,查看生产现场,确认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是否与申请许可时提交材料一致;上述许可条件发生变化的是否按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2.对在生产许可场所之外组织生产,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严肃处理;对未按要求办理变更手续的,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严肃处理。

9

生产记录不规范

1.根据配料表,查看进货查验记录、原料进出库记录、生产过程控制记录、成品进出库记录、销售记录等是否真实、完整、可有效追溯

2.对上述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0

未开展产品检验

 

 

1.查看是否按照食品标准对品逐批开展出场检验企业的检验报告及原始记录应真实、完整;随机抽取部分成品,查看成品检验报告是否与生产记录、产品入库台帐一致;成品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果是否原始检验记录一致

2.对未按照要求开展出场检验以及伪造检验报告书和检验记录等行为,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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