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日期:2023-04-07 09:10 来源:清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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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省发改委、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农业〔2020736号)要求,推进我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重点推广县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市相关工作要求,坚持城乡融合、服务一体,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建管并重、协同推进的原则,将我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从“重建设”发展阶段转向“建养并重”发展阶段,在全面补齐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短板的同时,推进管护机制改革创新,构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符合我县农业农村特点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系,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实绩考核范围,全面提升管护质量和水平,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二、时间安排 

  1.20233月底,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县主要领导任召集人,分管发改的副县长任第一召集人,分管财政、农业的副县长任副召集人,相关部门和乡(镇)主要负责人任成员,形成合力,部门和乡(镇)同步建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工作专班,统筹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工作。同时,在前期已制定管护目录责任清单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完善清单,并完成全生命周期系统导入数据工作。 

  2.20234月中旬,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起草本领域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指南》,明确管护标准、管护措施和后期维护方案等;4月下旬召开联席会议,审核通过管护《指南》;4月底正式出台管护《指南》供有关部门、乡(镇)、村(社区)组织实施。 

  3.202310月底,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完成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试点工作并形成经验总结,确保我县有典型案例在省发改委官网的管护专题专栏上公示。 

  4.2025年,全县初步建立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机制。 

  5.2035年, 全县城乡一体化管护体制基本健全, 长效管护机制基本形成,农村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基本到位。 

  三、工作任务 

  ()明确管护改革方向。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对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照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目录,认真开展水利、电力能源、交通、农村人居环境、教育卫生、文化广电体育、民政、通讯通信、物流九大领域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试点,要与乡(镇)协调沟通,实地考察,进一步规范管护标准和落实细则,细化管护方案;各乡(镇)要结合实际,配合县直部门做好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及时补充,形成切实可行的管护办法。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行业主管部门(县教育局、工信局、民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体和旅游局、卫健局、应急局、林业局、生态环境局、城建中心、供电公司、广电网络分公司、邮政分公司、电信分公司、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下同。 

  ()健全产权管理制度。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由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产权归承担项目实施责任的各乡(镇)或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所有;明确划归村级组织或由村级组织通过自主筹资筹劳以及接受政府补助、社会捐资等兴建的,产权归村级组织所有。由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的电力、燃气、通信、邮政等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产权归投资主体所有。结合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各类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确权登记颁证,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纳入县级相关信息平台,实行信息化、动态化管理。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行业主管部门 

  ()序时推进管护改革。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与省、市相关行业管部门沟通对接,出台并完善本领域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指南》。包括各类设施的管护制度、管护标准和规范,明确管护目标、质量要求、管护方法、操作规程及应急保障机制等,规范管护标准和落实细则,并指导落实到乡镇、村(社区)。 

  责任单位:县各行业主管部门 

  ()建立管护清单制度。各乡(镇)、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清流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目录(见附件),在明确各类设施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的基础上,抓住各个时间节点要求,倒排工作计划,结合乡村振兴规划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因地制宜,不断健全管护责任清单,明确管护对象,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清单实行滚动式管理,并及时录入全生命周期系统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行业主管部门 

  ()健全分类管护机制。对没有收益的农村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绿化设施、道路等非经营性基础设施,按照权属关系,由县直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或村级组织负责管护。对经营收益不足以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的准经营性设施,按照权属关系,由运营企业、县直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或村级组织负责管护。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鼓励社会资本和专业化企业有序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政策措施,完善各项公共基础管护考评制度,保障管护主体合理收费。对经营收益可以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的经营性设施,由运营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管护,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出台和完善相关支持政策。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行业主管部门 

  ()创新管护长效模式。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引导服务意识和能力,发挥市场作用,引入竞争机制,鼓励社会各类主体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探索采取多样性管护模式,创新管护长效机制,包括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建管一体”模式、“城乡一体化”模式、自管模式和“使用者付费”制度。 

  ——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引导非经营性设施管护开展市场化改革,逐步由政府直接提供管护服务向购买服务转变。鼓励国有企业与社会力量合作,有序参与管护市场化竞争,切实提高管护水平,拓宽企业经营渠道,提升企业经营效益。 

  ——“建管一体”模式。探索建立设施建设与管护机制捆绑结合并同步落实制度,结合各类规划,合理布局、通盘考虑建设和运营维护。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要将管护经费列入项目建设内容,明确设施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方式、管护经费来源等;项目实施前,项目业主单位要与项目建设单位充分沟通,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适当延长维保期和提高项目质保金比例;在竣工验收时,同步验收管护机制到位情况;项目建成运行时,管护工作同步到位,待维保期结束并检验合格后方可拨付项目质保金。 

  ——“城乡一体化”模式。梯次推进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通过统一管护机构、统一经费保障、统一标准制定,将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资源、模式和手段逐步向农村延伸。 

  ——自管模式。鼓励运营企业与村集体、农户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机制,鼓励经济实力强的村对所属各类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实行统一管护。 

  ——“使用者付费”制度。在有条件的乡镇,推行农户或使用者付费制度,合理确定付费水平和标准,建立财政补贴和农户付费合理分摊机制。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行业主管部门 

    

  四、保障措施 

  ()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工作。各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合作,明确责任主体、时间进度,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确保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落实属地责任。各乡(镇)按照“建管一体”的要求,摸清辖区内管护底数,统一谋划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护,将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设施后续管理及维护纳入长效机制。要按照县政府和行业管理要求,全过程参与管护《指南》的制定并负责落实,统筹协调当地管护工作。要充分发挥好村级组织作用,落实村级组织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中的责任;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直接受益主体的作用,调动农户主动参与管护的积极性,引导广大农户自觉缴纳有偿服务和产品的费用。 

  ()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本行业管护《指南》,指导推动本领域行业管护工作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负有监管责任,要积极参加省市培训,加强对管护责任单位的业务培训及监督管理,要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本领域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薄弱环节和问题,提出、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不断提高管护水平。要建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评价体系,推进本领域管护信息化、智慧化,促进各类设施安全有效持续使用。 

  ()落实运营企业责任。供水、电力、燃气、通信、邮政等设施运营企业应落实普遍服务要求,要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结合自身实际,全面加强对所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自觉接受政府、村民自治组织和村民监督,确保设施稳定运行。学校(幼儿园)、医院(卫生院、卫生所)、广播电视、养老服务设施等公共服务供给单位应承担所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责任。 

  ()强化资金保障 

  1.加快建立政府稳定投入机制,县财政局、各乡()要加强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资金筹措和管理,考虑我县实际和发展需要,统筹上级转移支付、中央和省级预算内、专项债、乡村振兴等资金用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补助;在进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设计预算时,要从项目经费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项目管护。依据管护责任、规模和标准,每年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费用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对集体经济薄弱、筹措资金困难的村,适当予以补助。 

  2.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加大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投入力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努力开拓市场化筹资渠道。完善相关政策,支持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方式参与项目建设运营,落实各类专项建设项目管护配套资金。村级组织可通过提取公益金、村民“一事一议”制度等,积极筹措管护资金。在征收农村水费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农村准经营性、经营性基础设施收费制度。探索拓展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灾毁保险范围,适时组织推广。 

  ()强化监督考核。县农业农村局制定相应的正向激励机制,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全县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在安排相关资金时要对管护机制建立较好、工作成绩突出的乡()给予倾斜支持。县财政局对试点工作完成较好的县直有关单位用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适当的奖励。县效能办对试点工作完成较好的给予年度绩效适当的加分。完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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