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明环查(扣)〔2019〕1号

日期:2019-02-15 09:46 来源:清流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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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县环境保护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闽明环查(扣)〔20191

 

清流县嵩溪镇塘背村原沙坑采石场内残渣加工点:

地址:清流县嵩溪镇塘背村南清组莲花山路段原沙坑采石场内

经查,你加工点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处置的经营活动。

嵩溪镇塘背村南清组莲花山路段原沙坑采石场内建成一个残渣加工点,检查时未生产,现场无人员,堆放大量残渣及残渣加工产物,残渣疑似危险废物,可能造成严重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1201914日《清流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201914日现场执法人员拍摄照片14张;3、《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第100点所在页;4、嵩溪派出所移送线索通知书(清公(嵩溪)线索移字[2019]0001号)。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第五十七条“…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加工炉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1915日起至201923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流县人民政府或者三明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清流县环境保护局

                            20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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