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明环罚〔2019〕157号)

日期:2019-08-13 15:33 来源:清流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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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明环罚〔2019157

 

福建省永福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誉代码:91350423779617388W

地址:清流县温郊乡桐坑村

法人代表:俞为中

经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58日,清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福建省永福化工有限公司选厂现场检查。选厂停产,但尾砂坝崩塌出一个缺口,坝内缺口附近的部分湿泥从缺口流失至选厂内原制生物质颗粒大棚内,有湿泥经选厂公路路面流失到小溪中。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12019513日《清流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22018513日《清流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201858日现场执法人员拍摄照片6张;4、福建省永福化工有限公司《永福选厂尾砂坝事故经过》1份;5、福建省永福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福建省永福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7、福建省永福化工有限公司委托函1份;8、福建省永福化工有限公司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的规定的规定。

2019611日,我局以《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罚告字[2019]5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或者申辩。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修订)》第63点第(七)项一般情节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认真填写缴款书,并到当地商业银行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单位:

收款单位:清流县财政局

帐号:1404046709022025841

收缴银行:清流县工商银行

转账凭证用途一栏填写“环保待解款”。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清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罚款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志勋               电话:0598-5321141

地址:清流县龙津镇碧林北路8    邮政编码:365300

 

 

 

                            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

                           2019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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