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明永成渔业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明环罚〔2020〕171号
三明永成渔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誉代码:91350423MA2YCPUJ1A;地址:清流县李家乡吴家村流水;法人代表:卢胜敢):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规设置排污口。
2020年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养殖区域分布在东南片和西片,两个片区各设置了一个总排污口,检查时均有养殖尾水正在外排;其中东南片设置了2个养殖车间尾水排放口,西片设置了1个养殖车间尾水排放口,每个排放口分别配套一个卖鳗池(沉淀池),检查时尾水均未进入卖鳗池而是直接进入排污沟。执法人员对东南片2个车间排放口和西片总排放口外排尾水采水样。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2020年11月2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罚告〔2020〕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1、2020年9月9日 《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2、2020年7月28日 《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2020年7月28日 现场执法人员拍摄照片8张;4、三明市清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清环监〔2020〕第13号)1份及废水采样现场记录表1份;5、三明永成渔业有限公司环评审批意见(清环审(2018)06号)1份;6、三明永成渔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函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7、《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罚告〔2020〕8号)及送达回证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且养殖尾水未进入沉淀池直接外排但未超标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将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请你单位于2021年1月18日前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宋群 电话:0598-5326079
我局地址:清流县碧林北路8幢 邮政编码:365300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清流)
2020年11月19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