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明环罚〔2021〕113号)

日期:2021-08-31 10:22 来源:清流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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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闽明环罚〔2021〕113号

 

清流县鑫港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代码:913504235770216900地址:龙津镇大路口笔山下吃水坑法人代表:刘卫华

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废水通过厂内水沟的缺口汇入厂区旁雨水沟流到外环境。

2021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砂石分离器发生故障未使用,生产废水通过厂内水沟的缺口汇入厂区旁雨水沟流到外环境。

根据你公司混凝土项目环评批复(清环审〈2011〉01号)要求,你公司生产废水需全部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公司生产废水通过厂内水沟缺口外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2021年8月1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罚告字〔2021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1年8月5日 《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公司生产废水通过厂内水沟缺口汇入厂区旁雨水沟流到外环境的违法事实;

2、2021年6月3日《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公司生产废水通过厂内水沟缺口汇入厂区旁雨水沟流到外环境的违法事实;

3、2021年6月3日 现场执法人员拍摄照片8张,证明公司生产废水通过厂内水沟缺口汇入厂区旁雨水沟流到外环境的违法事实;

4、清流县鑫港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0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项目报告表及审批意见(清环审〈2011〉01号)1份,证明公司生产废水需全部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5、清流县鑫港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函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身份证明材料;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等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证明材料;

9、《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罚告字〔20218号)及送达回证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闽环保法〔2020〕9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拆除违规设置的排污口,生产废水不得外排,处罚款人民币2.25万元(贰万贰千伍百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宋群               电话:0598-5326079

我局地址:清流县碧林北路8幢   邮政编码:365300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清流

                         202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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