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明环罚〔2021〕114号)

日期:2021-08-31 10:23 来源:清流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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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闽明环罚〔2021〕114号

 

宏畅(福建)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代码:91350400073234545B地址:清流县灵地镇群英街29号法人代表:陈礼生

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鳗鱼养殖项目未进行网络登记备案。

2021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养鳗场建有52个经养池,其中41个在养,约130吨养殖量。现场未提供环评审批材料,养殖尾水经过四级沉淀池处理后,部分回用,部分流入约25亩鱼塘和30亩荷花塘处理后通过排污口外排。

公司的鳗鱼养殖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5类“其他”类,开工建设前需在网上登记备案,但你公司建成投产以来未在网上登记备案。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

2021年8月1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罚告字〔2021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1年7月16日 《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鳗鱼养殖项目未进行网络登记备案的违法事实;

2、2021年6月8日《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鳗鱼养殖项目已建成并投产;

3、2021年6月8日 现场执法人员拍摄照片6张,证明你公司鳗鱼养殖项目已建成并投产的违法事实和执法人员对外排尾水采样;

4、三明市清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清环监〔2021〕第5号)1份,证明检查当日你公司外排尾水未超标;

5、宏畅(福建)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函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身份证明材料;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等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证明材料;

7、《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罚告字〔20219号)及送达回证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闽环保法〔2020〕9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对鳗鱼养殖项目进行网络登记备案,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贰千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宋群               电话:0598-5326079

我局地址:清流县碧林北路8幢   邮政编码:365300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清流

                         202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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