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明环罚〔2021〕131号)

日期:2021-10-09 10:34 来源:清流生态环境局
| | |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闽明环罚〔2021〕131

 

三明鑫福水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36990103834;法定代表人:林昕;地址:清流县龙津镇〈原一中农场〉

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自动监测设施不正常运行。

2021年7月1日至7月18日,三明鑫福水务有限公司自动监测的数据异常,氨氮、总磷和总氮三个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日均值都超过排放标准3次及以上,该企业在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上多次报备,但未整改到位。

2021年7月18日,现场检查时,该污水处理厂正在排水。9时50分,我局监测人员对排放口外排尾水进行采样,10时02分,执法人员查看氨氮自动监测设施数据为10.77mg/L,现场立即在排污口取水样,用氨氮自动监测设施离线检测,10时17分测得数据为5.108mg/L。

根据2021年7月24日三明市清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清环监〔2021〕第24号)显示,检查当日,该污水处理厂排放口所采水样氨氮浓度为2.115mg/L,与自动监测设施自动分析结果及离线分析结果相差较大,该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设施存在不正常运行的情况。

三明鑫福水务有限公司自动监测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2021年9月3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罚告字〔20211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1年8月27日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清流)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违法事实;

2、2021年7月18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清流)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违法事实;

3、2021年7月18日现场执法人员拍摄照片8张,证明该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违法事实;

4、三明鑫福水务有限公司污染源监控平台报备信息,证明该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违法事实;

5、三明市清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清环监〔2021〕第24号)1份,证明检查当日所采水样污染物浓度;

6、三明鑫福水务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证明该污水处理厂外排尾水需安装自动监测设施;

7、三明鑫福水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函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身份证明材料;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等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证明材料;

9、《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罚告字〔202110号)及送达回证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闽环保法〔2020〕9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对自动监测设施进行维护,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处罚款人民币2.28万元(贰万贰千捌百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8283080。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宋群               电话:0598-5326079

我局地址:清流县碧林北路8幢   邮政编码:365300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清流

                         2021109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