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明环罚〔2021〕137号)

日期:2021-10-26 10:35 来源:清流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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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闽明环罚〔2021〕137号

 

清流县田源志龙采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3MA3352665J;经营者:林志龙;地址:清流县田源乡田口村白石河段):

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2021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砂场的第一级破碎机和水洗工段产生的废水未收集,直接排入河道中,中间工段产生的废水经两级收集沉淀池简易处理后外排,第二级沉淀池渗漏明显,没有蓄水作用,三股外排废水明显呈浑浊状态。监测人员对第一级破碎机、水洗工段外排废水和第一级沉淀池上清液采水样。

根据2021年7月26日三明市清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清环监〔2021〕第25号)显示,检查当日所采水样的悬浮物浓度分别为:一级沉淀池是每升2081毫克,洗砂机是每升3274毫克,筛分机是每升3457毫克,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一级标准28.7倍、45.8倍和48.4倍。

清流县田源志龙采砂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1年10月1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字〔2021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1年8月31日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外排废水超标的违法事实;

2、2021年7月22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清流)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检查当日正在生产,监测人员对外排废水采水样;

3、2021年7月22日现场执法人员拍摄照片10张,证明该公司检查当日正在生产,监测人员对外排废水采水样;

4、三明市清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清环监〔2021〕第25号)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检查当日监测人员所采水样超标;

5、清流县田源志龙采砂场砂石料生产项目报告表及环评批复(明环评告清〔2020〕15号)1份,证明该公司生产废水不得外排;

6、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清)责改字〔2021〕7号)及送达回证1份;

7、清流县田源志龙采砂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身份证明材料;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等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证明材料;

9、《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字〔202111号)及送达回证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闽环保法〔2020〕9号),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1.93万元(壹拾壹万玖千叁百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8283080。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宋群               电话:0598-5326079

我局地址:清流县碧林北路8幢   邮政编码:365300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清流

                         202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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