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明环罚〔2021〕132号)

日期:2021-10-09 10:38 来源:清流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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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闽明环罚〔2021〕132

 

福建省上杭县宏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59367123B;法定代表人:蓝朝文;地址:上杭县临城镇城北村北环中路163号

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在夜间施工。

2021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清流县城监大队执法人员于22时04分进入福建省上杭县宏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清流县盛世鑫城房地产项目进行“静夜守护”专项检查,现场正在进行3号楼副楼地面施工,有3辆水泥罐车和1辆水泥泵车正在现场作业。

福建省上杭县宏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和《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夜间和午间在疗养区以及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和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从事产生噪声、振动超标的建筑施工等活动。建筑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夜间及午间作业的,必须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的规定

2021年9月3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罚告字〔20211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1年8月24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在夜间施工的违法事实;

2、2021年8月12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在夜间施工的违法事实;

3、2021年8月12日现场执法人员拍摄照片6张,证明该公司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在夜间施工的违法事实;

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清)责改字〔2021〕5号)及送达回证1份;

5、福建省上杭县宏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函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身份证明材料;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等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证明材料;

7、《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罚告字〔202112号)及送达回证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闽环保法〔2020〕9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0.12万元(壹千贰百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8283080。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宋群               电话:0598-5326079

我局地址:清流县碧林北路8幢   邮政编码:365300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清流

                         202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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