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明环罚〔2021〕167号)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明环罚〔2021〕167号
清流县嵩溪启航采石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3060354580P;地址:三明市清流县龙津镇翠园后街2幢;投资人:林友生):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规设置排污口。
2021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筛分堆场降尘喷淋产生的淋溶水经三级沉淀池处理后,少量废水经沉淀池溢流口溢流至外环境。
根据你公司建筑用石料开采项目的环评及批复(清环审〈2013〉07号)要求,你公司生产废水需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你公司筛分堆场降尘喷淋产生的淋溶水通过沉淀池溢流口溢流至外环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2021年12月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罚告字〔2021〕1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1年11月3日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清流)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筛分堆场降尘喷淋产生的淋溶水通过沉淀池溢流口溢流至外环境的违法事实;
2、2021年9月29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筛分堆场降尘喷淋产生的淋溶水通过沉淀池溢流口溢流至外环境的违法事实;
3、2021年9月29日 现场执法人员拍摄照片6张,证明你公司筛分堆场降尘喷淋产生的淋溶水通过沉淀池溢流口溢流至外环境的违法事实;
4、清流县嵩溪启航采石场建筑用石料开采项目的环评及批复(清环审〈2013〉07号)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废水需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6、清流县嵩溪启航采石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身份证明材料;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等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证明材料;
8、《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罚告字〔2021〕15号)及送达回证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闽环保法〔2020〕9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拆除违规设置的排污口,生产废水不得外排,处罚款人民币2.18万元(贰万壹千捌百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8283080。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宋群 电话:0598-5326079
我局地址:清流县碧林北路8幢 邮政编码:365300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清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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