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明环罚〔2021〕169号)

日期:2021-12-16 10:43 来源:清流生态环境局
| | |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闽明环罚〔2021〕169号

 

清流县鑫友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3MA359N2NXE;法定代表人:林路烨;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里田乡里田村大坝里(寨下)34号):

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申报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表。

2021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主要从事木材加工项目,有一个4蒸吨的锅炉,现场未能提供排污许可登记备案信息。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该公司项目属于其中的“十五、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34、木质制品制造”中的“其他”和“五十一、通用工序-109、锅炉”中的“除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单台且合计出力20吨/小时(14兆瓦)以下的锅炉(不含电热锅炉)”,你公司应在正式投产前按时申报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表。

你公司未按时申报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表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2021年12月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罚告字〔20211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1年11月19日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清流)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申报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表的违法事实;

2、2021年11月19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清流)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申报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表的违法事实;

3、2021年11月19日现场执法人员拍摄照片6张,证明你公司从事木材加工项目,有一个4蒸吨的锅炉;

4、《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相关章节,证明你公司需申报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表;

5、清流县鑫友木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函1份、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身份证明材料;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等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证明材料;

7、《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罚告字〔202116号)及送达回证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闽环保法〔2020〕9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申报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表,处罚款人民币0.18万元(壹千捌百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8283080。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宋群               电话:0598-5326079

我局地址:清流县碧林北路8幢   邮政编码:365300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清流

                         20211216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