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和丰瑞农业有限公司)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明环不罚〔2025〕9号
当事人名称:福建省和丰瑞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孝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3MA332BD41Q
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里田乡里田村118号
我局于2025年6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6月24日, 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60万羽生态蛋鸡养殖基地建设项目存栏有50万羽蛋鸡,有机肥处理车间配套2个生物除臭喷淋塔,检查发现,部分有机肥流失在有机肥废气处理设施周边路面,设施边的雨水沟内明显看到有有机肥流失后残留的痕迹,该雨水沟流向你公司下游农田的灌溉水渠。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1.2025年6月24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及时收集流失在地面的有机肥的违法事实;
2.2025年6月24日现场执法人员拍摄照片4张,证明你公司未及时收集流失在地面的有机肥的违法事实;
3.2025年7月8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4.2025年7月10日,企业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已自行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5.2025年7月11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及时收集流失在地面的有机肥的违法事实;
6.2025年7月11日该公司提供的60万羽生态蛋鸡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1份及自主验收意见1份,证明你公司蛋鸡项目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并完成了环保竣工验收;
7.2025年7月11日企业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法人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9.2025年8月11日企业处罚情况查询1份,证明你公司是2020年6月以来的首次环境违法;
1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行业》(HJ 1029-2019)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存栏50万羽蛋鸡折算成生猪是1.67万头;
11.《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动态调整生态环境领域柔性执法事项的通知》(明环监〔2022〕59号)节选,证明你公司的此次违法行为符合“首违不罚”的要求;
12.2025年8月29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清环不罚告〔2025〕2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告知你公司拟不予处罚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生态环境领域柔性执法事项的通知》(明环监〔2025〕10号)“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中第5项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要求你公司需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从事生产。
附件:福建省和丰瑞农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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