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文成)
负责人:陈文成,身份证件号码:33032719******8575
住址:浙江省苍南县赤溪镇百岭村51号
我局于2026年5月18日对清流县致远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致远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致远公司已建成综合楼、精馏塔区、甲类车间(共有25个解聚炉)、甲类仓库、丙类仓库、锅炉房、甲类罐区、公用工程房、控制室。其中,破碎、解聚和精馏工段均处于生产状态,破碎车间破碎扬尘经旋风+布袋除尘后由15m排气筒排放,锅炉烟气由13.5米排气筒排放。清渣废气、解聚不凝气、精馏不凝气输送至焚烧炉焚烧,焚烧废气通过顶部气孔直接排放,该工段未安装废气处理设施,焚烧炉周边有明显刺激性气味。
我局执法人员调阅致远公司《甲基丙烯酸甲酯含氟化学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清渣废气、解聚不凝气、精馏不凝气输送至TO焚烧炉焚烧处理,焚烧烟气经余热回收+急冷+二级碱洗+湿静电除尘+活性炭进行处理。致远公司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二十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44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报告书类,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第45类“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的相关规定,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经查询全国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致远公司未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1.2026年5月18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拍摄照片(共11张),证明致远公司现场检查过程及发现违法事实;
2.2026年5月18日致远公司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2026年6月8日提供被授权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投资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授权致远公司黄益暖办理生态环境相关工作事宜和其身份信息、当事人的法人主体资格、投资人的身份信息;
3.2026年6月8日和2026年8月3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共2份,证明致远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成和副总经理黄益暖承认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和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4.2026年6月8日致远公司提供的设备运营台账(共8张)、用电缴费清单(共4份)、用电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2026年5月3日起开始试生产,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和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及持续违法时间;
5.2026年6月8日执法人员提取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的致远公司处罚情况查询1份,证明致远公司2年内违法3次;
6.2026年6月8日提取福建省12345便民服务平台致远公司2026年以来的投诉情况1份(未被投诉),证明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7.2026年6月8日执法人员提取全国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致远公司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查询1份,证明致远公司未申领排污许可证;
8.2026年6月8日致远公司提供甲基丙烯酸甲酯含氟化学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节选和批复材料,证明致远公司已取得项目环评批复、应建环保设施情况及废气、废水设施处理工艺;
9.2026年6月8日执法人员提取福建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数据应用平台违法行为发生地位置,证明致远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区域红线外;
10.2026年6月26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清责改〔2026〕003号),证明我局对致远公司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整改决定;
11.2026年7月14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致远公司的后督查情况和整改情况;
12.2026年7月24日致远公司提供《整改报告》1份,证明致远公司的整改情况和该公司法人陈文成为项目建设直接负责人;
13.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你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一类“建设项目管理及评价制度类”第7点、违法行为共性和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万元)。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流县人民政府或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永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陈文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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