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清流县兴业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乌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3699045594Y
地址:清流县龙津镇严坊村黄秋口
我局于2026年7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你公司《清流县兴业农业有限公司生猪饲养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粪渣堆棚渗滤液需通过粪沟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的猪粪堆场挡墙外设置有一个收集井,收集猪粪堆场流出的渗滤液、淋溶水和发酵罐的冷凝水,收集池内壁东侧设置一根掩埋在地下直径为20cm的L型pvc暗管,收集水流通过暗管流至红泥塑料厌氧池北侧低洼处出水口出水,水流与红泥塑料厌氧池西北侧的山水沟山水汇流后,通过地下涵洞流出猪场,经入河小水沟(猪场围墙外)与场外的小溪溪水汇流。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1.2026年7月18日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1份和现场视频1份。(证明你公司通过暗管将未处理的污水排到外环境、生产状况、公司布局及现场采样情况);
2.2026年7月19日三明市清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清环监〔2026〕第15号)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你公司通过暗管排放的水污染物超标及签收《监测报告》(清环监〔2026〕第15号));
3.2026年7月21日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综合大队执法人员提取《清流县兴业农业有限公司生猪饲养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粪渣堆棚渗滤液需通过粪沟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4.2026年7月21日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下达《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6年8月7日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综合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后督查,制作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改正态度、后督察检查情况及整改情况)
5.2026年8月24日清流县兴业农业有限公司场长黄致闽提供委托函1份。(证明黄致闽受清流县兴业农业有限公司委托);
6.2026年8月24日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综合大队执法人员对清流县兴业农业有限公司场长黄致闽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状况、承认通过暗管将未处理的污水排到外环境的违法行为及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该场长黄致闽为该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
7.2026年8月24日黄致闽提供清流县兴业农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黄致闽身份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性质为法人、法定代表人及黄致闽身份信息);
8.2026年8月24日黄致闽提供《清流县兴业农业有限公司生猪饲养场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有按要求办理环保相关手续并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9.2026年9月24日提取《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1份。(证明你公司废水处理工艺为A2/O+氧化塘,且不外排);
10.2026年9月24日三明市清流环境监测站提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及工作人员采样证。(证明采样、监测人员及机构资质);
11.2026年9月24日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综合大队执法人员提取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和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信访件线索截图。(证明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有较轻影响);
12.2026年9月24日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综合大队执法人员提取福建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证明你公司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含本次));
13.2026年9月24日由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综合大队执法人员提供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14.2026年9月30日向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清环事告〔2026〕0004号)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向你公司告知拟处罚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6年9月30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清环事告〔2026〕0004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在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三)水污染防治类”第3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和第十一条:“……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19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还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永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16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