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决定的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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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全文详见附件)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清流县百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清流县G356线至浦梅铁路清流客运站公路连接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明环评清〔2021〕4号 |
2021年6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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