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2年10月31日拟作出清流县建叶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清流建叶林区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意见的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98-8222386 、8233112(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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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三明市三元区新市北路476号
一、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清流建叶林区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建设项目 |
三明市清流县嵩溪镇青山村(清流经济开发区金星园非化工区) |
清流县建叶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
深圳市福安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
年产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20000吨,木塑板(板条箱)50000立方米 |
见附表1 |
内容 要素 |
排放口(编号、名称)/污染源 |
污染物 项目 |
环境保护措施 |
执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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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环境 |
DA001 |
颗粒物 |
项目破碎、粉碎、制粒、筛分粉尘采用布袋除尘+15m排气筒排放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排放速率标准值(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排气筒高度为15m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为3.5kg/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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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002 |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项目热风炉废气采用水膜除尘(添加尿素脱硝)+沙克龙除尘+15m排气筒排放 |
《福建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0mg/m3,二氧化硫200mg/m3,氮氧化物300mg/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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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界 |
颗粒物 |
设置破碎、粉碎密闭区域,加强除尘设施的维护、更换等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即颗粒物≤1.0mg/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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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环境 |
厂界四周 |
等效A声级 |
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维护,高噪声设备设置基础减振、隔声等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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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辐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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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 |
一般工业固废:设置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妥善分类收集后处置利用;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设置危险废物贮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满足“四防”,“三分”等相关要求;生活垃圾:由垃圾桶收集,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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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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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措施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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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 防范措施 |
厂区内严禁烟火,严格动火审批制度;加强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配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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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 管理要求 |
1、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表,落实“三同时”环保制度。 2、排污许可管理要求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生态环境部 第11号)可知,本项目应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因此,建设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排污许可证申报。 3、排污口规范化管理要求 项目各污染源排放口应设置专项图标,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3.1-1995)要求进行,具体详见下表5.1-1。 表5.1-1 排污口图形符号(提示标志)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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