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关于2026年7月8日作出排污许可证注销的公告

日期:2026-07-08 09:3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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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排污单位依法终止的;(三)排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四)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现根据上述规定对以下企业排污许可证予以注销,特此公告。


序号

企业名称

排污许可证号

证书有效期至

注销原因

1

清流县城市建设综合服务中心

123504235550748392001U

2026年7月9日

经现场核实,你单位生产设施已拆除,已停止相关业务,法人自愿申请注销排污许可证。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你单位属于第二十九条中“(四)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现依法注销排污许可证(证号:123504235550748392001U)。

  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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