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清流县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
目标责任书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清流县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清流县委办公室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8日
清流县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战略部署,进一步落实环保“党政同责”,加快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第三条 县生态保护工作组办公室每年根据市委、市政府下达给我县的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制定全县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
第四条 考核主要内容:一是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机制保障、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二是重点任务的推进和完成情况;三是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其他相关任务完成情况。
第五条 实行年度考核,遵循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实行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县生态保护工作组办公室负责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并具体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工作。
第七条 考核采取总结自查和县检查考评相结合。考核评比工作由县生态保护工作组办公室牵头,县生态保护工作组办公室会同县监察局或效能办组织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实施。根据自查与现场检查考评结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对考核情况提出建议,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每年定期向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应将责任书各项工作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自查报告和年度工作总结于次年1月5日前报县生态保护工作组办公室。县生态保护工作组办公室对各乡(镇)及有关单位的考核工作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
第九条 考核成绩优秀的,由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考核成绩落后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条 考核中发现存在工作不落实、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现象的,由领导小组给予通报批评,县效能办视情节给予效能问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生态保护工作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2018年度各乡(镇)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评比细则
2.2018年度县直有关单位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评比细则
附件1
2018年度各乡(镇)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评比细则
考核指标 |
指标任务 |
负责考 核单位 |
考核办法 |
被考核各乡 (镇)得分 |
一、 环境质量指标 |
1.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
县环保局 |
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规定要求的,得5分;否则按达标比例得分。 |
5分 |
2.流域水环境质量 |
流域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达到规定要求的,得4分;否则按达标比例得分。 |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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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环境空气质量 |
辖区内保持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无桔杆燃烧和露天垃圾焚烧现象得5分。每发现一起燃烧现象扣1分,扣完为止。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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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区域声环境质量 |
区域声环境和交通噪声达到规定要求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 |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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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生态建设 |
1.污染物控制指标 |
县环保局 县经信局 县畜牧水产局 |
1、完成辖区内红虫、牛蛙、小龙虾养殖业整治任务得5分。 2、完成辖区内机砖厂整治工作,完成提升改造及脱硫设施改造得4分。 |
9分 |
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
县环保局 |
建立健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长效管理机制,落实运营经费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现场检查设施运行不正常或村庄保洁工作不到位的,一次扣1分,扣分不超过5分。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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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森林资源管护 |
县林业局 |
1、全年无滥采乱挖、滥砍滥伐、非法占用林地得3分; 2、当年未发生过火面积2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得3分。 |
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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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水土流失治理 |
县水利局 |
按规定完成年度水土保持治理任务得5分,否则按比例得分。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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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采砂制砂管理 |
水利局 |
采砂制沙管理(分值5分),实施河道采砂规划,辖区无非法采砂、制沙点得5分,发现非法采砂、制沙点1处扣1分,扣完为止。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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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
县畜牧 水产局 县环保局 |
按规定完成生猪养殖场升级改造任务得8分,否则按比例得分。 |
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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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落实“河长制” |
县水利局 县畜牧 水产局 |
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并建立小流域“四有”管理机制(有专人负责、有检测设施、有考核办法、有长效机制),完成安砂水库清流库区水产网箱养殖清理整顿方案,完成年度清理整顿任务(只对沙芜乡考核),得5分,否则不得分。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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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饮用水源保护 |
县环保局 |
完成乡镇水源地标志牌、围网等环保设施建设得5分,否则不得分。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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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环境网格化管理 |
县环保局 |
加强环境网格化管理,开展环境网格化工作并做好巡查记录得3分,否则不得分。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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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土壤污染防治 |
县环保局 县农业局 |
按规定完成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及污染源普查年度各项任务得3分,否则不得分。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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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
县环保局 |
医疗废物处置率保持100%,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96%以上。得5分,否则不得分。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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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矿山生态环境恢复 |
县国土局 |
完成“青山挂白”治理年度任务得5分,否则不得分。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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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
县住建局 |
完成县下达的美丽乡村建设和行政村生活垃圾治理任务得5分,否则不得分。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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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集镇绿化、环境美化 |
县住建局 |
1、集镇、街道、村庄地面干净整洁,无任意堆放杂物、垃圾,无污水横流等得6分,每发现1处扣1分,扣完为止; 2、河岸垃圾倾倒问题得到解决得2分,每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
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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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建立环保工作机制 |
县环保局 |
1、乡镇党委、政府专题研究生态建设与环保工作2次以上得2分; 2、年初有环保工作计划、半年有小结、年末有环保工作总结3分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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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分 |
附件2
2018年度县直有关单位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评比细则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考核办法 |
分值(分) |
综合情况 (100分) |
1.制定2017年部门主要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实施方案或计划。 |
无实施方案或计划的扣10分。 |
10 |
2.有专门研究目标责任书推进工作的会议记录及相应的工作安排。 |
没有会议记录及相应的工作安排不得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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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责任书进展情况报告制度,并及时报送工作动态信息。 |
每半年第一个月10日前,将半年工作进展情况报送至县生态保护工作组办公室,少报1次扣5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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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收集、整理、汇总涉及本部门责任书各项工作完成情况的有关材料。 |
查阅资料,按照所承担的相关任务进行逐项考核,特别是针对中央、省、市环保督察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完成情况,每有一项不能按照要求提交材料的扣10分,全部项目未提交材料的不得分。 |
70 |
|
合 计 |
100 |
中共清流县委办公室 2018年5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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