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关于清流县鳗鱼养殖企业尾水中总磷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通知

日期:2022-04-25 11:42 来源:清流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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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鳗鱼养殖企业

2020年我县制定出台了《清流县鳗鱼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截至目前,全县25家(除1家处于退养重建外)鳗鱼养殖企业已基本完成污染整治工作。为推进我县鳗鱼养殖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从源头上整治水环境污染,全面提升和改善我县流域水环境质量。按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磷酸盐及其监测方法的通知》(环函〔1998〕28号)要求。我局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全县所有鳗鱼养殖企业尾水排放统一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表4中的一级标准(即总磷执行磷酸盐≤0.5mg/L)。

 

    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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