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秋冬季颗粒物管控工作的通知
秋冬季是颗粒物浓度上升的高发期,是大气污染管控的重点时段。为进一步控制我县秋冬季颗粒物浓度,提升我县环境空气质量,特就强化管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
(一)驻县生态环境局:加强对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和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超标排放、偷排漏排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深入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联合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交警大队开展柴油货车路检路查及入户抽测工作;完成不低于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量80%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完成不低于年度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20%的尾气抽测。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建筑施工工地的管理,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扬尘防治措施。同时安排专人跟踪,确保工地施工时段防尘措施正常开启。对未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建筑施工工地,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停工整顿,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三)交通运输局:加强对道路运输的管理,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运输车辆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车辆超载、超限、未密闭运输以及沿途抛洒等违法行为。督促道路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对道路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进行有效控制。对不按要求进行密闭运输的漏撒车辆进行教育说服,依法查处营运车辆超限、超载、货物脱落、抛撒等交通违法行为,抑制道路扬尘污染。
(四)城建中心:加强道路扬尘管控,抓好渣土运输管控,重点对城区周边乱倾倒的建筑垃圾进行清理,并做好日常巡查;干燥天气加大洒水车运行频次、扩大洒水范围。对城区重点区域每天洒水4次,对非重点区域每天洒水2次。加强对露天烧烤、露天焚烧等行为的监管,依法取缔露天烧烤摊点,严厉查处焚烧垃圾等违法行为。
(五)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加强对秸秆禁烧的监管,建立健全秸秆禁烧工作机制,落实秸秆禁烧责任,加大巡查力度,严厉查处秸秆焚烧行为。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减少秸秆焚烧带来的颗粒物污染。
(六)自然资源局:对城区待开发场地、暂不能开工、土地一级开发的建设用地扬尘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七)公安局:配合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强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管,严厉查处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车辆。对违反交通规则、影响空气质量的行为进行查处,如违规鸣笛、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
(八)龙津镇人民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加强辖区内物料堆场、道路、施工工地、露天焚烧等大气污染源的日常巡查和管控,特别是县一中到县公安局(留芳路)和县城关小学到横口村(朝阳路)路段沿河的露天焚烧行为管控。
二、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秋冬季颗粒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将该项工作纳入重点工作,做到任务具体、措施得力、责任到人,推动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大执法力度。生态环境、住建、交通、城建中心、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颗粒物污染违法行为。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秋冬季颗粒物管控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鼓励公众监督举报颗粒物污染违法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治理的良好氛围。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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