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的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决定的公告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的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决定的公告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以下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欢迎公众参与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公告期为2020年6月23日至2020年6月29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8—5338096
传 真:0598—5321141
通讯地址: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
邮 编:365300
序号 |
许可事项名称 |
排污许可证编号 |
发证时间 |
1 |
福建清流嵊世新能源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核发 |
91350423MA3497AT5N001U |
2020年6月23日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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