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11月02日作出的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决定的公告

日期:2023-11-02 16:44 来源:清流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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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以下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欢迎公众参与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公告期为2023年11月02日至2023年11月08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8—5338096

  传  真:0598—5321141

  通讯地址: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 

  邮  编:365300

序号

许可事项名称

排污许可证编号

发证时间

1

福建省清流县东莹化工有限公司(重新申请)

913504237438492837001R      

2023-11-02

2

福建兴中天贸易有限公司

91350423077431140P001Z

2023-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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