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3月18日作出的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决定的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8—5338096
传 真:0598—5321141
通讯地址: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
邮 编:365300
序号 |
许可事项名称 |
排污许可证编号 |
发证时间 |
1 |
清流县建叶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首次申请) |
91350423MABT7Q2647001U |
2024-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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