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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前境外疫情形势和国家、省、市疫情防控政策,现就打击非法入境来清违法犯罪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偷越国(边)境,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协助他人偷越国(边)境或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严禁任何企业、个人私自容留、藏匿、运送非法入境人员(含我国公民、外国公民)。
二、违反本通告第一条之规定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偷越国(边)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容留、藏匿非法入境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4.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5.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多个行为违反本通告,尚未构成犯罪的,分别予以处罚;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尚未构成犯罪的,选择处罚较重的规定予以处罚。
8.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偷越国(边)境,或者明知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予以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鼓励社会各界对违反上述规定要求的进行举报,对于举报属实的,按每例5000元标准奖励第一举报人并予以保密。举报人可以向所在乡(镇)政府、村(居)委会举报,也可以拨打110或清流县卫健局24小时举报热线(0598-8703562)举报。
特此通告。
清流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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