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针对老年消费者销售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监管的通知

日期:2018-04-18 16:50 来源:清流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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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县局各股室、直属单位: 

  近年来,以会议营销等方式针对老年消费者销售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的经营行为日益增多,部分经营者通过会议宣讲、健康科普讲座、免费体验等方式,采取虚假夸大宣传、欺诈高价推销等非法手段进行非法营销,引发较多消费投诉。为规范此类营销行为,加强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保健食品、医疗器械营销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主体资格管理,规范经营行为 

  销售保健食品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并取得营业执照和含“保健食品销售”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的范围、地点从事保健食品经营,销售的产品必须是依法取得保健食品注册或备案号的保健食品。以体验为名提供医疗器械诊疗活动,属于医疗行为,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的相关资质。各注册窗口在办理证照的过程中,发现有办理此类证照的经营者,要加强宣传引导,规范经营者合法经营。对外来经营者,应事先到当地市场监管所备案销售。 

  二、加强广告宣传管理,规范宣传内容 

  加强对以会议、讲座、免费体验等形式进行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宣传行为的现场检查,采取驻场式巡查等方式,严厉打击在现场宣传中虚假夸大宣传、欺诈高价推销等行为。在营销中发布的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三、加强活动举办场所管理,规范营销活动 

  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在经核准的经营场所范围内守法经营。建立举办场所承诺制,明确场地提供方的责任义务。租用宾馆、酒店或其他非注册场所举办保健食品、医疗器械营销活动的,可以进行合法的宣传,但不得进行现场销售活动。场地提供方必须及时到市场监管部门报备,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四、强化日常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切实加强对保健食品、医疗器械营销行为的监管,将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经营者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重点检查会销产品的合法性、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以及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等内容;加强对会议营销举办者和场所提供者的诚信管理,根据对会议营销监测和消费者投诉等情况,建立信用档案,把有重大违规行为的会销举办者、品种纳入监管“黑名单”;加强与公安、卫生、物价等部门的协调,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五、加大宣传力度,推动社会共治 

  积极开展科普宣传进社区、进协会活动,向广大消费者尤其是中老年消费群体宣传消费警示信息,加强对会议营销典型陷阱如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赠送、权威证明等的宣传引导工作。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大力提升群众安全消费意识和辨别能力,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综合治理,形成群防群控、社会共治的工作格局。 

  

           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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