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

日期:2023-05-12 00:00 来源:清流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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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县民政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流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明委办发〔201831号)和《中共清流县委办公室、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流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委办发〔201816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清流县民政局(以下简称县民政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清流县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县民政局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全县有关民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二)拟订社会团体、非公募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县级社会团体、非公募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并监督管理所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负责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全县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六)负责全县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七)负责全县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指导全县儿童福利、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牵头开展困境未成年人保护(含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十一)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全县福利彩票销售和资金管理工作,管理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服务记录工作。

(十三)指导全县革命老区建设工作,协调扶持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办理涉及老区的事务,负责落实革命“五老”人员及遗偶生活优待管理工作,联系和指导县老区建设促进会工作。

(十四)按规定承担安全生产方面相关职责。

(十五)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县民政局应当牢固树立民政爱民、民政为民理念,创新工作方式,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努力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加强慈善组织监管,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全面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努力发挥专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在社会治理服务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扩大社会参与、激发社会活力、润滑社会关系。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三明市清流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与三明市清流医疗保障局在医疗救助方面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参与拟订医疗方面的专项救助政策措施。

3.与县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清流县行政区划图。

第四条  县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局综合性文件文稿起草,承担局机关文电、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会务、绩效评估、效能建设、安全保卫、办公自动化、政府采购和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民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监督民政行政执法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部门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核、审批等工作。负责办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离退休干部等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民政干部培训,指导全县民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民政专题调研和宣传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编制本部门及部分直属单位资金预算决算。拟订并监督执行计划财务规章制度。指导、监督中央和省、市、县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按规定管理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和专项建设资金。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民政统计工作。

(二)社会组织管理与基层政权股。承担县级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监督社会组织的活动,查处违法社会组织和未经登记而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组织指导基层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工作。指导村(居)委会换届选举。提出社区治理总体发展的建议。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承办我县各级行政区域的调整、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县地名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负责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指导乡、村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三)社会救助和社会工作股。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规划和有关政策、标准。组织指导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和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组织指导特困人员供养工作。承办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等专项救助政策措施。承担全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革命“五老人员”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拟订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参与研究县级留成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分配。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服务记录工作,研究开发社工岗位。

    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负责殡葬执法监督。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全县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

(四)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股。研究拟订养老服务发展规划、政策,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负责养老服务行业监管,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组织实施养老机构责任险,指导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拟订我县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护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五)老区工作股。负责老区调研和宣传教育工作。协调办理革命遗址维护、老区认定和来信来访等老区事务。承担革命“五老”人员及遗孀的优待管理工作。拟订促进老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和专项规划。组织协调老区扶建工作。按规定承担老区扶建专项资金的监管。负责老区发展和扶建情况统计分析。承担县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办公室日常工作。联系县老区建设促进会。

第五条  县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六条  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清流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清流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328日起施行。

    地 址:清流县龙津镇长兴中街138号

  邮 编:365300

    单位主要负责人:赖文生

  值班室:05985322278

  传 真:05985322278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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