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局

日期:2023-05-13 00:00 来源:清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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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机构职责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贯彻执行统计法律、制度和标准,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县统计工作规划、调查计划及调查方案,组织实施基本单位的统计工作,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县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县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县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搜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就业、社会保障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全市能源、投资、消费、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搜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经济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县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七)对全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依法管理部门统计标准、统计调查项目和各乡镇、街道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九)按规定协助管理各乡镇、街道基层统计中心,指导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 址:清流县龙津镇龙城街22幢

  邮 编:365300

    单位主要负责人:王建琴

  值班室:05985322454

  传 真:05985322454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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