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期:2023-05-12 00:00 来源:清流县政府
| | | |

清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流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明委办发〔201831号)和《中共清流县委办公室、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流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委办发〔201816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清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按分工负责政府人才工作,负责人才引进和服务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拟订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政策,构建人才服务体系。

(四)负责促进就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和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扶持创业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国(境)外相关人员在清就业的管理工作。

(五)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标准,组织落实相关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县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营运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

(六)负责全县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参与拟订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七)组织实施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承担劳动用工备案、劳动标准实施。组织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依法行使人力资源市场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职权,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劳动者维权工作,查处和督办有关重大案件,指导和监督全县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依法制订相关政策和实施细则,承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组织实施工作,综合管理职称工作,完善职业资格制度,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拟订并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政策和政策性安置人员有关政策。

(九)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管理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实施政府表彰奖励惩戒制度,综合管理全县政府表彰奖励惩戒工作,承担全县评比达标表彰工作。按分工负责国家和省、市、县级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的管理和服务等工作。承办县政府组成人员和以县政府名义任免的有关行政任免事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收入分配政策以及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指导全县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负责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统筹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三)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事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县教育局等部门拟订。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县教育局负责。非师范类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指导下,由县教育局具体负责;非师范类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两个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和发布机制。

2.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牵头并会同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建立有关境外劳务人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配合、协作,共同促进境外就业发展,协调处理境外劳务突发事件。

3.关于煤矿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认定取得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违法生产、非法挂靠、一证多井、落后生产能力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矿井,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和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管,及时依法查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重大隐患矿井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指令;对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认定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加强煤矿采矿秩序的监管,及时对非法开采组织鉴定,及时依法查处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非法违法开采行为。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和指导、协调、督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加强对煤矿企业民爆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的监管,严禁向非法煤矿批供民爆物品;对停产整顿的矿井根据整改需要实行限量供应民爆物品;负责维护矿井关闭现场秩序,收缴关闭矿井民爆物品,注销民爆器材准用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依法查处煤矿企业非法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权益,严禁强令劳动者超时限作业,严禁妇女从事井下作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煤矿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证无照经营的煤矿企业。国网清流县供电公司严格依据相关法规办理煤矿企业供电申请,严禁向非法煤矿企业供应电力;加强对煤矿企业供电管理,依法配合政府相关部门查处非法煤矿企业用电,切断关闭非法煤矿企业供电电源。

第四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群工作。负责管理局机关行政事务和国有资产。负责局机关会务、文电、机要、档案、保密、信息、安全保卫、综治、督查、信访、精神文明及接待联络工作。负责新闻宣传、政务信息公开、效能建设、绩效评估和机关内部制度建设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协调和落实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和“12345”诉求件办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与管理工作。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工作。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本系统重大项目的立项工作。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及清理、评估工作。组织办理行政诉讼和执法监督等相关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本局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等工作。负责县行政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窗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改革任务落实及普法宣传教育。负责组织协调重大课题调研,依法拟订相关政策和实施细则。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县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全县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就业补助资金和社会保障事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负责管理。负责管理局机关财务工作,编制本局各项经费预决算,监督指导局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职业能力建设股。组织实施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负责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和规划。指导开展技工学校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综合管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技工学校。指导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政策。组织实施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监督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综合管理职业技能竞赛工作。

(三)工资福利和退休股。具体承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改革组织实施工作。贯彻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指导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管理事业单位工资基金,承担县直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统计工作。

(四)劳动关系股。组织实施劳动关系政策、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组织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组织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组织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审核县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指导行业和用人单位定员定额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和支付保障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依法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牵头拟订全县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和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依法查处和督办有关重大违法案件和有关突发事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劳动者维权工作,负责全县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社会公布和实施“黑名单”等惩戒措施。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县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负责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管理、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和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项,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具体承担清流县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指导、检查、监督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依法拟订相关政策及实施规范。负责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受理并承办县本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工作。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负责全县仲裁员和调解员培训、资格管理,负责选聘、管理本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具体承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

(五)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股(县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政策,推进完善城乡均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拟订各类群体(含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和创业扶持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境)外人员来我县就业管理政策。拟订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失业保险基本政策,拟订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平台标准化建设工作。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推进建立失业预警制度。组织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研究拟订全县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开展全县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检查评估,负责毕业生就业项目的规划、协调和管理并组织实施。

(六)社会保险和基金监督股。综合管理全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等城乡养老保障工作,拟订全县城乡养老保险及补充养老保险的政策和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发放等工作。负责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推动全县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城乡养老保险基金。负责全县工伤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和实施办法。负责全县工伤认定管理及组织开展县本级工伤认定工作。负责拟订工伤保险配套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工伤保险基金

拟订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基金和补充保险基金监管制度。监督相关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基金支付、管理和运营,依法监督就业、人才等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情况、财务收支管理情况等的内部审计工作。组织或协助查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的违纪、违法案件。

(七)人力资源开发股(县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拟订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流动的政策和规划,拟订人才(不含外国专家)引进和交流合作政策,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政策和政策性安置人员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政府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按规定组织、指导、监督全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按分工承办人才引进有关事宜,承办国家特殊需要人员及工勤人员流动有关事宜。管理回国留学人员来我县工作。指导、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市场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管理。

拟订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等高层次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承办回国来我县定居专家有关工作负责组织专家考察、休假和专家联系、服务工作。

(八)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县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指导人事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和聘用管理工作,负责县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和人员聘用备案事宜。负责县属事业单位聘用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事业单位人员信息数据库建设。综合管理职称工作,承担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建系列(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库),并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负责有关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组织管理。

综合管理政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拟订考核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政府部门业务绩效考核评估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与备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县政府表彰奖励政策制度。按权限负责以国家、省、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人选推荐等相关工作,协调组织以县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评选工作。承担全县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审核和管理。按分工负责国家和省、市、县级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的管理和服务等工作。贯彻执行政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政策,负责惩戒工作综合指导和处分决定备案工作。承办县管有关领导人员的任免事宜。

第五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1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

第六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清流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清流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328日起施行

     地 址:清流县龙津镇北大路229号

  邮 编:365300

    单位主要负责人:王劲松

  值班室:05988793530

  传 真:05988793531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