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

日期:2023-05-12 15:57 来源:清流县政府办
| | | |
 清流县教育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流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明委办发〔201831号)和《中共清流县委办公室、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流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委办发〔201816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清流县教育局(以下简称县教育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中共清流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以下简称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设在县教育局,在中共清流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承担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组织研究教育领域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政策、教育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协调督促落实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置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秘书股,负责处理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日常事务。拟订全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协调并组织实施教育综合改革有关工作。县教育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其他相关工作,接受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县教育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指导、协调全县的教育改革与发展。起草我县教育工作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对全县各级各类学校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督促。负责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党的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全县教育系统宣传工作。

(二)统筹全县教育事业发展,研究拟订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各级各类教育,指导教育体制、办学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实施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工作。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和分析。统筹指导全县民办教育工作。

(三)负责基础教育的统筹指导,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县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指导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教学管理。推动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

(四)指导协调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指导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教育教学管理和基础能力建设。指导和推进全县社区教育工作。统筹协调全县终身教育工作,具体承担县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全县教育督导工作。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进行督导,对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督导,组织开展基础教育发展水平监测评估。具体承担县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组织编制全县教育部门经费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教育经费有关政策。按规定负责全县教育经费的管理。负责统计并监测全县教育经费的投入情况。指导全县学校建设和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国内外教育援助、教育贷款和教育捐赠支助。按规定对全县教育经费实施内部审计监督。负责学生资助工作。

(七)主管全县教师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负责所辖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管理、培训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管理教育系统干部职工人事档案。受县委委托,会同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全县教育系统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管理。指导、协调所辖全县教育系统干部培训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依法管理和指导教师资格注册与认定、职务评聘、考核培训、表彰奖励、师德师风教育工作。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推进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负责指导教育系统知识分子、工青妇工作。

(八)指导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学校年度招生工作,制定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政策。统筹管理全县各类教育考试。

(九)负责高中及以下阶段学校学籍学历管理,参与拟订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十)指导全县教育科学研究、信息咨询、师资培训和教学监测评估工作。负责全县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的宣传和推广工作。具体承担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德育、体育卫生、文化艺术、社会实践、国防教育、科技教育、环保教育、安全稳定等工作。统筹协调全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承担县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指导教育系统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协助管理中外(境内外)合作办学、外籍教师聘请和外国留学生工作。协助做好汉语国际推广工作。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县教育局等部门拟订。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县教育局负责。非师范类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指导下,由县教育局具体负责。非师范类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两个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和发布机制。

第五条  县教育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局机关、直属单位和各校()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协调重大新闻发布、对口支援、信访等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督办、档案、信息、政务公开、效能建设、绩效评估、门户网站管理、财产管理、机关内部制度建设、行政后勤、年鉴编写等工作。统筹协调教育信息化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宣传报道的审查报批工作。指导县级教育信息化基础能力建设和优质教育资源建设。负责教育政策法规研究工作,指导教育系统依法行政,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负责教育行政审批项目和管理服务项目的受理和审核,依法和依照授权权限实施相关审核审批,推进县教育局行政服务窗口建设。负责指导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校务公开工作。负责协调落实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负责各类证书验印。承担重要文件、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政策研究和信息调研有关工作。负责机关大院卫生工作。

(二)教育股。负责全县普通中小学教育、幼儿园教育、少数民族教育、特殊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成人学历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的办学指导和业务管理。参与拟订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普通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指导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特殊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落实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方案,建立教学质量监测体系并指导实施,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指导小学、普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教育信息化、图书馆和实验室配备工作。指导学前教育的保教工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指导提升办学标准化水平,适时组织检查评估。统筹全县中小学学籍管理,管理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用书,指导教育科研工作,提出教育科研工作规划建议。指导督促乡(镇)加强民办幼儿园办学指导和业务管理,开展幼儿园等级评定和示范性幼儿园创建工作。指导校本课程开发工作。

组织做好普通中学学业基础会考。负责普通高中达标申报,加强对达标校的指导、检查和督促。承担县级示范性幼儿园、合格园等评审工作。指导普通中学科学知识普及,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抓好青少年科技教育。开展学科和科技创新竞赛活动。

承担设立公办普通高中学校的申报工作。协助抓好学校德育、安全、教师队伍建设等工作。指导中等职业和成人教育学校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教育科研、教学管理、专业建设。指导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质量评价监督体系建设,组织办学水平、教学水平评估。负责全县中等职业学校学籍学历管理和教学管理工作。承担公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变更和终止的审核工作。统筹指导全县民办教育工作,组织协调开展检查、督促和指导工作。承担民办学校(园)设置、变更、终止的审批和管理工作。指导职教中心开展各类职业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统筹指导全县教育领域与国际与港澳台地区的合作与交流。负责指导职业学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协助管理中外(境内外)合作办学。协助管理校企合作办学。指导全县农村文化技术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职业岗位培训、农民工培训工作。

负责全县终身教育促进工作,承担县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推进全县社区教育工作。指导老年大学示范校的创建工作。指导开展各级各类成人教育培训和活动。

指导全县学校体育、卫生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性的学校体育艺术活动,组织参加相关的体育竞赛和艺术交流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学生营养和健康状况及学校卫生条件的监测,开展在校学生体检、疾病防控和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整治工作。配合县征兵办开展在校学生征兵工作。指导学校的体育、卫生、艺术教育教学改革和基础设施建设。指导、监督各级各类学校落实国家体育、卫生、艺术类课程方案。负责全县体育、艺术特色校和特色项目的评估、指导工作。拟订全县体育升学考试方案并指导实施,指导中小学体育、艺术特长生的专业测试工作。承担县教师艺术团的组织、协调及日常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省、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宣传教育、调研和经验交流活动。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活动。承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承担全县推广普通话工作,组织指导、培训普通话骨干教师等工作。协助做好全县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承担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负责指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德育工作,协助抓好师德教育。指导中小学思想品德课的建设和改革。拟订德育工作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项实施工作。指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和德育干部队伍开展工作。负责教育系统思想理论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和推进相关学校的民族团结教育。指导各校开展普法教育工作。指导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法制纪律教育、环保教育和日常行为规范训练。指导和协调德育科研工作。负责指导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文明学校创建工作,参与文明学校创建的评估和管理工作。指导教育系统红十字会和双拥工作。负责学生对外交流和志愿服务工作。指导协调各类德育基地、社会实践基地、校外活动中心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开展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抓好留守儿童教育、家庭教育工作。具体承担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教师股。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学校(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规划指导教师队伍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受县委委托,会同组织部门负责全县教育系统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管理。推进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按规定负责各级各类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负责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指导、管理教师和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指导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承担初中、小学、幼儿教师资格认定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按权限承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初审工作。指导开展教育系统师德师风建设。协助做好教师表彰奖励和名师名校长推荐评选工作。负责教师招聘工作。管理教育系统干部职工人事档案。负责本县干部在职学习学历更改工作。参与拟订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协助做好外籍教师聘请和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汉语国际推广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学校(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计划规划审计股。负责制定全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教育事业发展重点、目标和措施,并指导、协调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及资源整合,规划、指导学校建设和实施重点建设项目。指导做好全县新建城区、重大片区、工业集中区和义务教育阶段学位紧张区域配套中小学的规划和建设工作。指导、检查学校基建项目管理、校舍安全管理和建筑安全工作。承担全县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基建项目管理和列入基建项目管理的修缮投资计划安排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教育基本信息统计、调研和分析。指导学校后勤管理和教育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校园绿化规划和绿色校园创建工作。承担捐资办学表彰的有关工作。

承担县级教育部门经费预决算草案的编制和县级教育经费管理的具体工作。参与拟订教育经费有关政策,统计并监测教育经费投入、执行情况和教师工资调整、发放情况。负责制定本县教师绩效工资方案,指导全县教师绩效工资的发放工作。负责多渠道捐资助学和承担国内外教育援助、教育捐赠等资金的管理工作。参与全县义务教育经费和其他各项教育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县学生资助工作,负责教育惠民资金监管。指导、监督学校(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教育收费政策和规定。负责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指导检查全县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学校(单位)教育经费使用的内部审计、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及相关工作。承担由教育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负责有关税务、财务检查等协调工作。

(五)学校安全保卫股。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安全工作和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管理、检查和指导。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配合开展普法教育。负责制定安全工作预案,完善校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师生伤害事故。负责全县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队伍建设。指导、督促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负责对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师生集体外出事宜提出审批意见。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师生伤害事故。负责局机关内部保卫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建立来信来访和涉校、涉生案件备查制度。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加强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抓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检查、督促、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工作。抓好在校学生违法犯罪预防矫正工作。做好县未保办工作。具体承担县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党委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所属党支部的党群工作。

第六条  县教育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

第七条  县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清流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清流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328日起施行。

    地 址:清流县龙津镇碧林北路459号

  邮 编:365300

    单位主要负责人:邹雄

  值班室:0598—7922622

  传 真:05987922622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